(一)将文件名称由“《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及变更备案规定》”修改为“《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及注销备案规定》”。
(二)将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登记和变更备案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修改为“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信息变更和注销的备案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将原第二条删除。
(四)将原第三条改为第七条,将小标题由“申请人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终止备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修改为“申请人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注销执业许可备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将内容由“(一)申请人向市财政部门递交下列终止备案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附表4)或《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分所情况表》(附表3)(原件1份);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关于终止事项的决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4.会计师事务所商事主体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提交清算报告。”修改为“(一)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的扫描件:1.《会计师事务所注销执业许可情况表》(附表1)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销执业许可情况表》(附表2);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关于终止会计师事务所或撤销分所的决议;3.会计师事务所商事主体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提交清算报告”;
新增第(二)点“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市行政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向市财政部门交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
将原第(二)点修改为第(三)点,并将内容“市财政部门自收到终止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注销事项进行公告。”修改为“市财政部门自受理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注销事项进行公告”;
将原第(三)点修改为第(四)点,并将内容“商事主体继续存续的,应当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不得在商事主体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修改为“商事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不得在商事主体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应当自执业许可注销之日起10日内,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变更登记;分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20日内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注销”;
将原第(四)点修改为第(五)点,将内容修改为“申请人收到市财政部门的注销文件后应当到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团体会员注销手续,并督促有关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或者转为非执业会员手续”。
(五)将原第四条修改为第二条,将内容中“(一)申请人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前应当先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进行字号查重(分所无需查重)”修改为“(一)申请人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前应当先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进行字号查重(分所无需查重),不得使用与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
将“(二)申请人于办理变更登记后20日内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提交名称变更备案申请”修改为“(二)申请人完成商事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3)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4)的扫描件”;
将“(三)市财政部门自收到网上名称变更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制作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修改为“(三)市财政部门自受理网上名称变更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制作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将“(四)申请人自市财政部门发布名称变更公告次日起2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递交以下变更备案材料并换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1)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2)(原件1份);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修改为“(四)申请人自市财政部门发布名称变更公告次日起20日内,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市行政服务大厅办事窗口以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换领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六)将原第五条改为第三条,将内容中“(二)申请人于办理变更登记后20日内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提交办公场所变更备案申请。(三)市财政部门自收到网上办公场所变更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四)申请人自市财政部门在网上确认变更备案申请通过次日起2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递交以下变更备案材料并换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1)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2)(原件1份);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修改为“(二)申请人完成商事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3)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4)的扫描件;(三)市财政部门自受理网上办公场所变更备案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四)申请人自市财政部门在网上确认变更备案申请通过次日起20日内,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市行政服务大厅办事窗口以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换领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七)将原第六条改为第四条,将内容中“申请人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其他合伙人或股东变更备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修改为“申请人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其他合伙人或股东变更备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将第(二)点“申请人于办理变更登记后60日内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提交变更备案申请。”修改为“申请人完成商事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的扫描件: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3)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4);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3.申请新增合伙人或股东的还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5)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执业经历表》(附表6)”;
将第(三)点“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变更的,市财政部门自收到网上变更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其他合伙人或股东变更备案无需换证。”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变更的,市财政部门自受理网上变更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其他合伙人或股东变更备案无需换证”
将第(四)点“申请人自市财政部门在网上确认变更备案申请通过次日起2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递交以下变更备案材料并换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1)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2)(原件1份);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经授权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还需提交:变更后的分所负责人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5.申请新增合伙人或股东的还需提交:(1)新增合伙人或股东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最近连续5年专职从事审计业务的证明,具有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经验的,还应当提交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执业证明(附中文译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2)新增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修改为“需要换证的,申请人自市财政部门在网上确认变更备案申请通过次日起20日内,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市行政服务大厅办事窗口以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换领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八)新增第五条“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变更备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第六条“深圳市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办公场所迁入深圳申请备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内容。
(九)将原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内容修改为“申请人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真实、完整的备案材料,并对其提交(含网上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十)将原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内容修改为“本规定自2021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及变更备案规定》(深财规〔2015〕5号)同时废止。”。
(十一)将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进行了修改,新增了附表5、附表6、附表7。
请问《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及变更备案规定》具体修订了哪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