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于6月29日印发了《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宜的通知》(深财购〔2022〕1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通知》?
近期,国务院、财政部、省财政厅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为了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通知》。
二、《通知》中主要有哪些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
《通知》中主要从以下5个方面提出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
一是提高预留份额比例。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二是加大评审优惠力度。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货物服务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2%~3%提高至4%~6%。
三是切实保障款项支付。重申采购人应当严格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鼓励采购人与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事项,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合同履行完毕后,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完成资金支付。
四是推进深化订单融资。加大力度运用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财政部门、采购人、深圳交易集团多方共同支持,为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提供便利,加大宣传和引导。
五是推动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政策。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建设工程项目)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招标单位要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
三、《通知》与《管理办法》有哪些方面的差异?
《通知》延续了《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主要差异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原有措施上“加码”。专门预留给中小企业的份额比例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40%”,其中专门预留给小微企业的份额比例由“不低于60%”提高至“不低于70%”;在非专门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项目中,针对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2%~3%提高至4%~6%。二是出台了《管理办法》外的新措施。第一,鼓励实行预付款,明确了预付款的下限,并对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的时限作了要求;第二,加大力度运用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并对财政部门、采购人、深圳交易集团各方明确了责任要求。
四、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比例要求是针对所有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吗?
《通知》明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对于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首先应当由采购人判断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如果适宜,则应当按照《通知》要求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如果不适宜,则不需要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五、怎样判断项目是否属于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
根据《通知》的要求,采购人拟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况:一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是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是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建设工程项目适用《通知》的要求吗?
《通知》里专门强调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并对招标单位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里所提到的政府采购项目包含了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建设工程项目。
七、在《通知》前就已经发布招标公告或完成开评标工作的项目需要执行《通知》的规定吗?
《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在《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招标)公告或者发出采购(招标)邀请的项目,执行相应的规定。在《通知》前就已经发布招标公告或完成开评标工作的项目,仍沿用之前的规定,不强制要求执行《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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