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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07-01 【字体: 政策咨询

  深财购〔2022〕15号

各市本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2〕51号)、《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粤财采购函〔2022〕69号)等文件要求,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做好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采购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财库〔2020〕46号文件”)相关规定,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在采购(招标)文件中明确本项目面对中小企业采购或者对小微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的具体措施。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预留采购份额的统筹协调,指导所属预算单位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做好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的汇总和信息公开工作。

  二、提高预留份额比例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预留份额措施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执行,具体包括:一是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是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是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其中,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当将相关要求列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采购人拟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应当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说明原因,并由其主管预算单位确认留存。具体包括:一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是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是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加大评审优惠力度

  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以及货物服务预留份额项目中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货物服务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2%~3%提高至4%~6%。价格评审优惠幅度不搞“一刀切”,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市场调查情况、竞争程度、利润率等情况,在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具体扣除比例。

  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存在价格评审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切实保障款项支付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严格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验收通过或者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资金,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支付,尤其是通过“深圳市区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电子卖场实施的小额、多频次采购活动。

  鼓励采购人与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事项,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合同履行完毕后,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对于拖欠合同款项的采购人,市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财政部门视情形予以通报、暂停电子卖场交易权限以及转交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处理。

  五、推进深化订单融资

  加大力度运用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市区财政部门要为金融机构和供应商之间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提供相关必要信息,协助金融机构强化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融资回款账户控制,加强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采购人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不得干预供应商选择金融机构融资。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不断完善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多渠道宣传,积极配合做好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工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时主动宣传介绍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在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中列明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指引条款,明确告知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

  六、推动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政策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建设工程项目)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招标单位要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按照统一质量标准,落实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非预留项目要给予中小企业评审优惠,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七、全面强化监督考核评价

  市区财政部门、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服务部门、各主管预算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通过政策解释、培训宣传、监督指导等方式,帮助政府采购参与各方准确理解和运用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市财政局根据《深圳市预算单位内控建设分类管理办法》及评价指标,加强对市本级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价。各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做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行政裁决及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招标)公告或者发出采购(招标)邀请的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深圳市有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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