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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及注销备案规定》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12-28 【字体: 政策咨询

深财规〔2020〕9号

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政务服务“一门一网”办理和“不见面审批”,根据我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结合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放管服”改革实际,我局对《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及变更备案规定》(深财规〔2015〕5号)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及注销备案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及注销备案规定》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7日


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及注销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信息变更和注销的备案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名称变更备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前应当先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进行字号查重(分所无需查重),不得使用与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

  (二)申请人完成商事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3)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4)的扫描件;

  (三)市财政部门自受理网上名称变更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制作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四)申请人自市财政部门发布名称变更公告次日起20日内,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市行政服务大厅办事窗口以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换领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办公场所变更备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办公场所变更登记;

  (二)申请人完成商事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3)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4)的扫描件;

  (三)市财政部门自受理网上办公场所变更备案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四)申请人自市财政部门在网上确认变更备案申请通过次日起20日内,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市行政服务大厅办事窗口以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换领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其他合伙人或股东变更备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申请人完成商事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的扫描件: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3)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4);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

  3.申请新增合伙人或股东的还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5)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执业经历表》(附表6)

  (三)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变更的,市财政部门自受理网上变更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其他合伙人或股东变更备案无需换证;

  (四)需要换证的,申请人自市财政部门在网上确认变更备案申请通过次日起20日内,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市行政服务大厅办事窗口以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换领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变更备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二)申请人完成商事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3)的扫描件;

  (三)市财政部门自受理网上注册资本变更备案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制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变更备案确认书;

  (四)申请人自市财政部门在网上确认变更备案申请通过次日起20日内,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市行政服务大厅办事窗口领取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变更备案确认书。

  第六条 深圳市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办公场所迁入深圳申请备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变更登记。申请人在办理商事变更登记前,应当先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进行字号查重,字号未变更的无须查重。不得使用与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

  (二)申请人完成商事变更登记后10日内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的扫描件:

  1.《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附表7);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5);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执业经历表》(附表6);

  (三)市财政部门自受理网上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四)申请人自市财政部门在网上确认变更备案申请通过次日起20日内,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市行政服务大厅办事窗口以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换领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五)变更备案办结后,迁入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都应当加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会员。

  深圳市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办公场所迁入深圳且名称发生变更的,若此前已在深圳设立分所,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信息变更备案手续或注销备案手续。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注销执业许可备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的扫描件:

  1.《会计师事务所注销执业许可情况表》(附表1)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销执业许可情况表》(附表2);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关于终止会计师事务所或撤销分所的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商事主体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提交清算报告;

  (二)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市行政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向市财政部门交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

  (三)市财政部门自受理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注销事项进行公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商事主体终止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商事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不得在商事主体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应当自执业许可注销之日起10日内,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变更登记;分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20日内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注销;

  (五)申请人收到市财政部门的注销文件后应当到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团体会员注销手续,并督促有关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或者转为非执业会员手续。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真实、完整的备案材料,并对其提交(含网上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及变更备案规定》(深财规〔20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表1-7

附件.附表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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