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1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20〕24号)等文件精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政务服务“一门一网”办理和“不见面审批”,根据我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结合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放管服”改革实际,我局对《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及变更备案规定》(深财规〔2015〕5号)(以下简称《备案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及注销备案规定》,现就修改的有关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为什么要修订《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及变更备案规定》?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
“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当前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等一系列文件,就深化“放管服”改革作了全面安排和专项部署。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加快清理整合分散、独立的政务信息系统,打破“信息孤岛”,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为“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改革开放,形成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扩大开放新格局”提供有力支撑。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同时《备案规定》已过有效期,现已失效,有必要及时修改完善《备案规定》。
(二)与国家和我市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法规相衔接。
《备案规定》于2015年4月2日起施行至今已近六年。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7年对《会计法》进行了修正;财政部在2017年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进行了修订,并于2017年、2019年先后公布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7号);同时,我市也于2019年12月31日完成了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修正。据此,《备案规定》需要及时跟进修改,以便与上位法有关规定相衔接。
二、修订经历了哪些流程?
自2020年3月起至今,总共经历了以下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2020年3月至5月,我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结合上位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研究讨论《备案规定》需要修订的内容,并在5月底完成了《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及注销备案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第二阶段:2020年6月至7月,6月1日我局将征求意见稿和其他相关材料发布在深圳市司法局官网和我局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7月5日,征求期间,未收到意见反馈;
第三阶段:2020年8月至9月,2020年8月19日,我局在门户网站“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栏目发布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公告,公布了听证会议题、听证会时间及地点、听证参加人产生方式以及其他事项,并附征求意见稿等听证会相关材料供公众下载。2020年9月1日,我局在门户网站“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栏目发布听证参加人员名单公告。2020年9月21日14点30分至18点00分,听证会在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810会议室公开举行。2020年9月30日,我局在门户网站“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栏目发布听证报告,将听证会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结合意见采纳情况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
第四阶段:2020年10月,我局草拟了《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及注销备案规定(送审稿)》,并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局法规处的合法性审查,同时已结合局法规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送审稿。
第五阶段:2020年11月,11月11日,送审稿通过了我局局务会集体审议,根据相关会议纪要将送审稿标题修改为《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及备案规定》,并提请市司法局审查。
第六阶段:2020年11月30日,《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及备案规定》通过了市司法局审查。根据审查意见,我局将文件标题修改为《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及注销备案规定》。正式文件已于12月8日公开发布,施行日期定为2021年1月4日。
三、《备案规定》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原《备案规定》共8条,本次均作了修改,删除了原第2条“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新增了第5条“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变更备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第6条“深圳市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办公场所迁入深圳申请备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修改后的《备案规定》共9条。本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结合我市2019年机构改革情况,将“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调整为“深圳市财政局”;二是结合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放管服”改革实际,推行“一门一网”办理,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调整为“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三是结合《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修正、《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公布)的废止,对在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办理信息变更及注销备案的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事项作进一步完善、细化、明确。
四、《备案规定》具体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将文件名称由“《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及变更备案规定》”修改为“《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及注销备案规定》”。
(二)将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登记和变更备案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修改为“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信息变更和注销的备案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将原第二条删除。
(四)将原第三条改为第七条,将小标题由“申请人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终止备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修改为“申请人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注销执业许可备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将内容由“(一)申请人向市财政部门递交下列终止备案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附表4)或《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分所情况表》(附表3)(原件1份);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关于终止事项的决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4.会计师事务所商事主体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提交清算报告。”修改为“(一)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的扫描件:1.《会计师事务所注销执业许可情况表》(附表1)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销执业许可情况表》(附表2);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关于终止会计师事务所或撤销分所的决议;3.会计师事务所商事主体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提交清算报告”;
新增第(二)点“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市行政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向市财政部门交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
将原第(二)点修改为第(三)点,并将内容“市财政部门自收到终止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注销事项进行公告。”修改为“市财政部门自受理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注销事项进行公告”;
将原第(三)点修改为第(四)点,并将内容“商事主体继续存续的,应当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不得在商事主体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修改为“商事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不得在商事主体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应当自执业许可注销之日起10日内,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变更登记;分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20日内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注销”;
将原第(四)点修改为第(五)点,将内容修改为“申请人收到市财政部门的注销文件后应当到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团体会员注销手续,并督促有关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或者转为非执业会员手续”。
(五)将原第四条修改为第二条,将内容中“(一)申请人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前应当先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进行字号查重(分所无需查重)”修改为“(一)申请人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前应当先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进行字号查重(分所无需查重),不得使用与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
将“(二)申请人于办理变更登记后20日内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提交名称变更备案申请”修改为“(二)申请人完成商事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3)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4)的扫描件”;
将“(三)市财政部门自收到网上名称变更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制作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修改为“(三)市财政部门自受理网上名称变更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制作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将“(四)申请人自市财政部门发布名称变更公告次日起2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递交以下变更备案材料并换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1)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2)(原件1份);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修改为“(四)申请人自市财政部门发布名称变更公告次日起20日内,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市行政服务大厅办事窗口以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换领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六)将原第五条改为第三条,将内容中“(二)申请人于办理变更登记后20日内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提交办公场所变更备案申请。(三)市财政部门自收到网上办公场所变更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四)申请人自市财政部门在网上确认变更备案申请通过次日起2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递交以下变更备案材料并换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1)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2)(原件1份);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修改为“(二)申请人完成商事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3)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4)的扫描件;(三)市财政部门自受理网上办公场所变更备案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四)申请人自市财政部门在网上确认变更备案申请通过次日起20日内,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市行政服务大厅办事窗口以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换领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七)将原第六条改为第四条,将内容中“申请人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其他合伙人或股东变更备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修改为“申请人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其他合伙人或股东变更备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将第(二)点“申请人于办理变更登记后60日内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提交变更备案申请。”修改为“申请人完成商事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的扫描件: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3)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4);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3.申请新增合伙人或股东的还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5)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执业经历表》(附表6)”;
将第(三)点“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变更的,市财政部门自收到网上变更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其他合伙人或股东变更备案无需换证。”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变更的,市财政部门自受理网上变更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其他合伙人或股东变更备案无需换证”
将第(四)点“申请人自市财政部门在网上确认变更备案申请通过次日起2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递交以下变更备案材料并换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1)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2)(原件1份);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经授权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还需提交:变更后的分所负责人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5.申请新增合伙人或股东的还需提交:(1)新增合伙人或股东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最近连续5年专职从事审计业务的证明,具有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经验的,还应当提交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执业证明(附中文译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2)新增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修改为“需要换证的,申请人自市财政部门在网上确认变更备案申请通过次日起20日内,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市行政服务大厅办事窗口以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换领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八)新增第五条“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变更备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第六条“深圳市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办公场所迁入深圳申请备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内容。
(九)将原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内容修改为“申请人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真实、完整的备案材料,并对其提交(含网上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十)将原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内容修改为“本规定自2021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及变更备案规定》(深财规〔2015〕5号)同时废止。”。
(十一)将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进行了修改,新增了附表5、附表6、附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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