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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具体是指哪些人?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是指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并在深圳依法纳税,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且符合《申报指南》第一条第(二)(三)款所列工作、资格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不包括受养人),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具体是指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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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般行政处罚信息和一般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二者有什么区别?

  根据《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商在全国范围内因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财政部门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信息,属于一般行政处罚信息;被市、区财政部门依法告知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的,属于一般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

什么是一般行政处罚信息和一般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二者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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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下需要信用修复?如何申请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主要依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主要涉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信用办法》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的规定,在第十七条明确了申请信用修复的有关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公示的信用信息,符合《信用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予以撤销并不再对外公示,不涉及信用修复问题。

何种情况下需要信用修复?如何申请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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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

  《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九条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进行了列举,信用信息范围不限行业和领域,同时设立有兜底条款“依法应予联合惩戒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此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属于《信用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

什么是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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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有何不同?

  新的《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与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相配套,内容更丰富,管理要求更为细化。

新的《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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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动态监管?

  新的《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对专家的动态监管包括:

  一、责令改正

  违反评标评审现场管理规定,或出现其他不良行为的,责令改正。

  二、暂停抽取

  违反《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按情节轻重暂停抽取。

  三、行政处罚

  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形的,予以行政处罚。

  四、解聘出库

  超龄专家以及违反《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相关情形,予以解聘出库。

如何加强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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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有哪些亮点?

  1.完善了评审专家的分类管理。资深专家的入库条件中,理清了认定标准。普通专家的入库条件中,明确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同等专业水平”的标准。规定行业特备专家的评审范围,突出其专业性。

  2.增加了专家培训考核的管理内容。新增“专家培训考核”一章,规定首次申请加入评审专家库的申请人必须参加考核测试,在库评审专家,每年按要求参加考核测试。

  3.强化了“有序使用”抽取专家的规则。坚持专家管理“全流程电子化”和抽取“无人为干扰”的管理原则。

  4.首创“远程异地评标专家”的管理规定。

《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有哪些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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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领导班子有5人。某重大项目定标时3人到会,举手表决环节,2人选定A供应商,1人选定B供应商,A供应商是否可以成为中标供应商?

  不可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大项目的定标委员会由采购人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第十七条规定“候选中标供应商的得票数超过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人数半数的,方可确定为中标供应商”。按此规定,该单位领导班子有5人,即重大项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是5人,3人到会,到会人数超过班子成员半数,可以召开定标会议;但是A供应商只有2票,得票数未超过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5人的半数,因此不得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领导班子有5人。某重大项目定标时3人到会,举手表决环节,2人选定A供应商,1人选定B供应商,A供应商是否可以成为中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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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会可以随意推荐三个合格的候选中标供应商吗?

  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综合评分排名前三的供应商,作为合格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评审委员会可以随意推荐三个合格的候选中标供应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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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所有项目都要开展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不是。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具体采购项目范围,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属于《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四类项目范围的,应当开展重点审查。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履约风险审查等。主管预算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由主管预算单位统一组织重点审查的项目类别或者金额范围。

是否所有项目都要开展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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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项目都必须开展需求调查么?

  不是。采购需求调查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的,并非所有项目都必须开展。以下四类项目必须开展需求调查:(一)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所有项目都必须开展需求调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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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采购项目中哪些项目可以直接确定供应商?直接确定供应商有什么决策程序要求?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需要即时确定供应商的自行采购项目,以及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据本单位内控制度中的相应规定直接确定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本单位内控制度中明确适用直接确定供应商的情形及相应的决策程序(包括决策的层级和相应权限等,下同),实施过程中的审批或决策等记录文件应当妥善保管。

自行采购项目中哪些项目可以直接确定供应商?直接确定供应商有什么决策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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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的附件表格如何使用?

  为便于采购人操作执行,《实施办法》提供了相应的附件表格,包括《采购需求调查表》《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表》和《自行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审查表》,供采购人参考使用。采购人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和采购需求,对附件表格的栏目和内容作出调整。

《深圳市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的附件表格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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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编制人手问题,部分基层单位确实无法完全实现不相容岗位分离和定期轮岗要求,应当如何处理?

  采购需求编制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确不具备条件的基层单位可适当放宽要求。暂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应当定期采取专项审查等控制措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在岗监督和项目责任追溯制度。

由于编制人手问题,部分基层单位确实无法完全实现不相容岗位分离和定期轮岗要求,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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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比例要求是针对所有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吗?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对于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首先应当由采购人判断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如果适宜,则应当按照《通知》要求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如果不适宜,则不需要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比例要求是针对所有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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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宜的通知》中主要有哪些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

  《通知》中主要从以下5个方面提出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

  一是提高预留份额比例。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二是加大评审优惠力度。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货物服务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2%~3%提高至4%~6%。

  三是切实保障款项支付。重申采购人应当严格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鼓励采购人与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事项,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合同履行完毕后,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完成资金支付。

  四是推进深化订单融资。加大力度运用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财政部门、采购人、深圳交易集团多方共同支持,为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提供便利,加大宣传和引导。

  五是推动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政策。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建设工程项目)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招标单位要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宜的通知》中主要有哪些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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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具体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将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建设,促进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深办〔2012〕1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修改为“为加强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建设,促进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记录是指市、区(含新区,下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我市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的失信违法行为进行的记录。”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是指市、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我市会计人员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登记保存的记录。”

  (三)将第三条“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工作。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工作。”修改为“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工作。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工作,其中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的会计人员由南山区财政局负责。”

  (四)将第四条“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的内容包括:(一)被终生职业禁入的行为: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为。(三)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被撤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为。(四)其他被查处的会计人员行为:1.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被查处的行为;2.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和其他会计类考试舞弊的行为;3.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涉证违规行为;4.其他被查处的失信违法行为”修改为“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的内容包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被查处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二)其他被依法查处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

  (五)将第五条“市财政部门建立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信息系统,用以登记、保存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并向全市征信系统提供会计人员个人信用信息。”修改为“市财政部门建立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信息系统,用以登记、保存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会计人员个人信用信息。”

  (六)将第六条“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在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信息系统中对本单位查处的会计人员和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抄报的工作单位在本辖区的会计人员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的失信违法行为进行登记。”修改为“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在全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信息系统中,对本单位查处的会计人员和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抄报的本辖区涉及本办法第四条失信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登记。”

  (七)将第八条“市民可以凭本人身份信息在市财政部门网站查询其会计人员信用记录(查询内容为违法违规时间、违法违规事实和登记机构),并可以生成个人信用报告。报告记载被报告人至报告出具之日为止的会计人员信用记录。报告在三个月有效期内可以凭报告编码在市财政部门网站查询真伪。市民也可以凭本人身份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其由该登记机构登记的个人信用记录的详细内容。按本办法记录的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将纳入全市征信系统。市民可以凭本人身份信息向全市征信系统申请查询其个人信用记录的详细内容。”修改为“会计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信息在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查询其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查询内容包括违法违规时间、违法违规事实和登记机构,并可以生成会计人员个人信用报告。报告有效期为三个月,有效期内可以凭报告编码在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查询真伪。会计人员也可以凭本人身份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其由该登记机构登记的个人信用记录的详细内容。”

  (八)将第九条“个人信用记录必须以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和行政机关的处罚、处分、处理决定等生效法律文件为依据。”修改为“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应当以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和行政机关的处罚、处分、处理决定等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

  (九)将第十条“个人信用记录的依据被依法撤销的,由原信用记录登记机构将撤销情况追加记录到个人信用记录中,并上传保存撤销的文书依据。原处罚记录和追加撤销记录仅在数据后台记录,不以任何其他形式公开。”修改为“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的依据被依法撤销的,由原信用记录登记机构将撤销情况追加记录到个人信用记录中,并上传、保存撤销的法律文书依据。原处罚记录和追加撤销记录仅在数据后台记录,不以任何其他形式公开。”

  (十)将第十一条“个人信用记录的依据被依法变更的,由原信用记录登记机构将变更情况追加记录到个人信用记录中,并上传保存变更的文书依据。信用记录变更后,原处罚记录仅在数据后台记录,不以任何其他形式公开。”修改为“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的依据被依法变更的,由原信用记录登记机构将变更情况追加记录到个人信用记录中,并上传、保存变更的法律文书依据。信用记录变更后,原处罚记录仅在数据后台记录,不以任何其他形式公开。”

  (十一)将第十二条“被记录人或其他人员发现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该条信用记录的登记机构提出申诉,申诉应当提供书面证据。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诉进行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经核实存在下列情形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修改:(一)申诉事项为登记错误的,由登记机构重新核实原记录的依据与记录的内容是否一致,确属登记错误的应当及时修改。信用记录修改由登记机构在原记录中直接修改记录内容,原记录内容不再保存,但原提交书面依据不得替换或删除。(二)申诉事项为提交书面依据错误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三)申诉事项为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变更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四)申诉事项为新增信用情况的,登记机构应当核实并增加信用记录,不属本单位登记范围的应当转送相关单位进行核实登记。”修改为“被记录人或其他人员发现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该条信用记录的登记机构提出异议,并提供书面证据。登记机构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被记录人或者其他人员提出异议后,登记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异议事项为信用信息登记错误的,由登记机构重新核实原记录的依据与记录的内容是否一致,确属登记错误的,由登记机构在原记录中直接修改记录内容,原记录内容不再保存,但原书面依据不得替换或删除;(二)异议事项为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的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变更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三)异议事项为新增会计人员个人信用情况的,经登记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及时增加信用记录。”

  (十二)将第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5 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修改为“本办法自2021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11号)同时废止。”


请问《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具体修订了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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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原《管理办法》共十三条,本次对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作了修改,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共十三条。主要修改三方面内容:1.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修订,将原办法中涉及“会计从业资格”的相关表述删除;2.进一步明确信息记录、查询的主体为“会计人员”;3.将“申诉”改为“异议”,明确登记机构应当修改的异议事项情形。

《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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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修订经历了哪些流程?

  修订工作自2020年9月起至今,总共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2020年9月至10月,我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结合上位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研究讨论《管理办法》需要修订的内容,并在10月初完成了《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第二阶段:2020年10月,我局对《征求意见稿》先后从不同层面广泛征求意见,一是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有关单位(部门)发送了《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征求 〈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各单位(部门)意见,截至10月23日,意见征求期间,共收到意见反馈5条,其中采纳1条、部分采纳2条、不予采纳2条;二是于2020年10月16日将征求意见稿和其他相关材料发布在深圳市司法局官网和我局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0月30日,意见征求期间,未收到意见反馈。

  第三阶段:2020年11月,结合意见采纳情况,我局草拟了《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并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局法规处的合法性审查,同时已结合局法规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送审稿。

  第四阶段:2020年12月,12月14日,送审稿通过了我局局务会集体审议,根据相关会议纪要于12月22日将送审稿提请市司法局审查。

  第五阶段:2021年1月5日,《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通过了市司法局审查。正式文件已于2021年1月8日公开发布,施行日期定为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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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为什么要修订《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本办法主要是结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12届第8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要求,对《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11号)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作进一步完善、细化、明确。同时《管理办法》已过有效期,现已失效,有必要及时修改完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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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断项目是否属于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

  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要求,采购人拟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况:一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是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是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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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交了小孩学校的学费,如何获取票据呢?

  像学费、交通罚款等政府非税收入,缴费后可以在“深圳财政”微信公众号上获取电子票据。第一步:关注“深圳财政”微信公众号;第二步:点击“便民服务”的“非税缴费”,进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缴费平台”;第三步:查询2023年及之后的电子票据,点击“非税票据查验”,查询2023年之前的电子票据,点击“2023年前票据查询”。

  如仍无法获取,可电话咨询:831600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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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能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吗?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具体分三种情况:一是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用于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可以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二是从事公益事业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实行“一事一审”;三是不具有公益性、业务范围没有具体的公益事项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一事一审”事项,需准备的材料有:(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二)民政部门核准的社会组织章程复印件;(三)申请函;(四)捐赠协议复印件以及其他可核验的材料(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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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电子票据可以入账报销吗?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填写规范并加盖了收款单位财务章(财政电子票据统一盖电子收费专用章)的财政票据(含财政电子票据)是有效的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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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使用管理财政电子票据将承担什么责任?

  管理制度第六条明确了市、区财政部门的职责,第七条明确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第十八条明确申请人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明确,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管理财政电子票据的,依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违反规定使用管理财政电子票据将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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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个人、企业能否领用财政电子票据?

  管理制度第三条明确,本规定所称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存储和传输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因此,个人和企业不能领用财政电子票据。

请问个人、企业能否领用财政电子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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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制度有哪些亮点?

  深圳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制度的亮点:一是明确主体责任。明确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的职责,即一级财政管理一级票据;明确用票单位主体责任,引导用票单位自觉规范使用财政票据。二是明确管理细则。根据财政部、广东省财政厅财政票据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切合深圳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实际,明确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细则。三是规范管理流程。适应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的要求,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申领、开具、传输、核销、入账、归档等环节的操作,明确实行信息系统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财政电子票据闭环管理模式,实现“线上+线下”全流程制度化管理。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建立财政电子票据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体系,强化财会监督、审计监督;要求用票单位建立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控体系,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社会监督。

深圳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制度有哪些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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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主要规定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深圳市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暂行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根据财政部令第104号修改)、《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粤财规〔202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共7章42条,主要包括:深圳财政电子票据的内容、种类和适用范围,用票单位如何申领财政电子票据,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流程,各个票种的管理要求,以及对财政电子票据监督检查等内容。

制度主要规定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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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制度是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根据财政部、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深圳2019年开始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目前已全面完成上线应用工作,率先在全省全面完成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现了全市范围内全面应用财政电子票据。亟需制定适应深圳实际情况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制度,以明确各方职责和管理依据,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同时,研究制定广东省首套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制度,也是巩固改革成果的需要,为财政电子票据规范化管理树立标杆,贡献“深圳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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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的申报人身份要求是?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身份条件之一: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2.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不包括受养人)。以香港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身份证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为准。

  3.台湾地区居民。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准。

  4.外国国籍人士。以护照和有效签证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为准。

  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以中国护照、内地居民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6.海外华侨。以中国护照、内地居民身份证、国外居留凭证和出入境记录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以上身份证明材料有效期需在纳税年度有效。

申报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的申报人身份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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