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以票控费”作用,通过票据源头加强我市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市本级非税系统上线单位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深财资﹝2011﹞50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决定对市本级实行“集中汇缴”的执收(罚)单位开展一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及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现就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检查对象范围:市本级实行“集中汇缴”的执收(罚)单位(含2017年以来涉及收费减免政策落实的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一)。
(二)检查内容范围:各执收单位2017年度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情况和非税收入票据(含定额、手写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
二、检查时间
2018年6月11日-6月29日。
三、检查人员
检查组由市公物和财政票据管理中心的财政票据执法人员和我委资产处的非税收入业务管理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名单见附件二)。
四、检查内容
(一)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1.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2.是否存在自行设立非税收入项目的情况。
3.是否擅自扩大征收范围。
4.是否提高征收标准。
(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情况。
1.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使用非税系统征收缴存。
2.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及收费公示的情况。
1.是否存在继续收取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2017年至今涉及本单位的取消、停征、减免收费政策的具体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通过第三方变相强制收费的情况。
2.是否将本部门(单位)执收的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在门户网站及收费场所进行公示。
3.是否将收费基金优惠政策通过门户网站及收费场所公告等方式充分告知缴款人。
4.本单位对相应收费基金的内部管理、投诉处理情况。
(四)财政票据使用情况。
1.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上缴金额是否一致。
2.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
3.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开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行为。
(五)财政票据管理情况。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
2.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
3.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规定进行整理和保管;作废票据是否按规定进行作废处理并进行登记。
4.是否按规定及时核销财政票据。
5.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汇报,并登报声明作废。
6.是否存在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检查依据
(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
(三)《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深府办﹝2011﹞84号);
(四)《关于规范市本级非税系统上线单位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深财资﹝2011﹞50号)。
六、检查工作要求
各执收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此次检查,认真开展自查,整理汇总相关票据,准备好票据台账及收费相关会计资料,如实填写自查表(见附件三),形成情况报告。其中,对于少票、丢票的情况要有说明材料。在检查活动中,要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如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执收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委监督检查处投诉或举报(投诉电话:83948199)。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