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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说明。
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1号)第二条规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用于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可以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从事公益事业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实行“一事一审”。不具有公益性、业务范围没有具体公益事项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申请单位办理“一事一审”事项,需准备以下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民政部门核准的社会组织章程复印件;
(三)申请函;
(四)捐赠协议复印件;
(五)接受捐赠的凭证材料:单位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的,应当提供实际收到款项的相关凭证(例如银行转账凭证等)。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的,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文件;
(六)其他可核验的材料。
不可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大项目的定标委员会由采购人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第十七条规定“候选中标供应商的得票数超过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人数半数的,方可确定为中标供应商”。按此规定,该单位领导班子有5人,即重大项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是5人,3人到会,到会人数超过班子成员半数,可以召开定标会议;但是A供应商只有2票,得票数未超过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5人的半数,因此不得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对于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首先应当由采购人判断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如果适宜,则应当按照《通知》要求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如果不适宜,则不需要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通知》中主要从以下5个方面提出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
一是提高预留份额比例。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二是加大评审优惠力度。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货物服务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2%~3%提高至4%~6%。
三是切实保障款项支付。重申采购人应当严格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鼓励采购人与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事项,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合同履行完毕后,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完成资金支付。
四是推进深化订单融资。加大力度运用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财政部门、采购人、深圳交易集团多方共同支持,为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提供便利,加大宣传和引导。
五是推动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政策。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建设工程项目)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招标单位要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
深圳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制度的亮点:一是明确主体责任。明确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的职责,即一级财政管理一级票据;明确用票单位主体责任,引导用票单位自觉规范使用财政票据。二是明确管理细则。根据财政部、广东省财政厅财政票据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切合深圳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实际,明确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细则。三是规范管理流程。适应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的要求,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申领、开具、传输、核销、入账、归档等环节的操作,明确实行信息系统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财政电子票据闭环管理模式,实现“线上+线下”全流程制度化管理。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建立财政电子票据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体系,强化财会监督、审计监督;要求用票单位建立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控体系,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社会监督。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身份条件之一: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2.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不包括受养人)。以香港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身份证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为准。
3.台湾地区居民。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准。
4.外国国籍人士。以护照和有效签证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为准。
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以中国护照、内地居民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6.海外华侨。以中国护照、内地居民身份证、国外居留凭证和出入境记录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以上身份证明材料有效期需在纳税年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