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预算和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结决算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作的决定》,进一步优化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流程、统一评审标准、提高评审质量,推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指引。
一、受理范围
深圳市财政预算和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受理以下2种情况的评审项目。
(一)常规项目
上级部门或市投资主管部门立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1.招标控制价评审:对招标控制价1亿元以上的单个施工标段开展评审。
2.结算评审:对总投资(指总概算或估算、下同)1亿元以上且非货物类项目的结算开展评审。
3.复核评审: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财政投资评审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深财审〔2025〕8号)规定,对项目单位、建设单位等负责审核的自审项目开展复核评审,其中自审项目包括:(1)货物类项目(指设备、材料、开办费等分项概算金额占总概算95%以上的项目、下同)的结算,(2)总投资不满1亿元项目的结算,(3)各类项目的决算。
(二)交办项目
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部门交办的评审项目。
二、受理对象
评审项目由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送审单位)送审。项目单位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建设单位指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自建单位和市场化委托建设单位等。
送审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送审资料,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理送审事宜。送审人员应为送审单位负责基本建设管理的工作人员,并出示工作证件。
三、受理条件
评审项目需同时满足对应评审类型的全部条件。
(一)招标控制价评审
1.已发布招标公告;
2.已按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并经送审单位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送审单位为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的,直接送市评审中心评审;
3.送审单位已按要求提供送审资料且承诺真实、准确、完整。
(二)结算评审
1.原则上以1个合同为最小单位;
2.合同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送审单位已按要求提供送审资料且承诺真实、准确、完整。
(三)复核评审
1.结算复核评审:同上文“(二)结算评审”。
2.决算复核评审:
(1)原则上以1个立项项目为单位,确需预留尾工工程时,尾工工程投资不得突破总概算的5%且需在决算说明书中说明尾工工程情况;
(2)项目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应由财政结算评审的合同已完成评审;
(4)送审单位已按要求提供送审资料且承诺真实、准确、完整。
3.自审项目由项目单位、建设单位等多方共同实施的,各单位可以分别就各自实施的部分开展结算和决算审核。
(四)不受理的项目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市评审中心不予受理:
1.送审金额突破总概算且未获市投资主管部门同意调整的;
2.送审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无法满足评审要求的;
3.处于诉讼、仲裁阶段的复核评审项目;
4.送审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个合同,未在结算环节而是直接在决算环节送审的(备注:送审金额不满100万元的单个合同,货物类项目、总投资不满1亿元项目的合同,项目建设管理费、开办费、联合试运转费等,可在结算或决算环节送审);
5.因工程变更导致合同金额增加1000万元以上,但未报市重点投资项目专项指挥部审议同意的;
6.存在其他不宜受理情形的。
四、送审资料
(一)基本要求
1.送审资料分为必备资料和补充资料。其中:必备资料是受理评审项目的前置条件;补充资料是在必备资料无法说明情况或得出评审结论时,需要进一步补充的资料。
2.为提高评审效率,对重大、复杂的项目,送审单位可在送审前联系市评审中心申请技术服务,根据市评审中心意见修改完善后再送审。市评审中心可在技术服务阶段按规定提前确定承接的协审机构,由协审机构协助开展。
(二)招标控制价评审
1.必备资料:(1)评审申请书,(2)立项资料,(3)招标文件,(4)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5)工程量计算书,(6)图纸资料。
2.补充资料:(1)材料及设备的定价依据,(2)技术方案,(3)其他资料。
(三)结算评审
1.共同必备资料:(1)评审申请书,(2)结算说明书,(3)立项资料,(4)招投标资料(招标工程),(5)合同资料。
2.施工类合同还需提供:
必备资料:(1)预算造价文件(非招标工程),(2)开竣工资料,(3)结算造价成果文件,(4)工程量计算书,(5)图纸资料。
补充资料:(1)工程变更及签证资料,(2)材料及设备的定价依据,(3)施工方案,(4)工料机价格调差资料,(5)合同奖罚资料,(6)土方、基坑支护及桩基工程施工资料,(7)其他资料。
3.非施工类合同还需提供:
必备资料:(1)结算造价成果文件及验收资料。
补充资料:(1)履约评价报告,(2)其他资料。
(四)结算复核评审
同上文“(三)结算评审”。
(五)决算复核评审
1.必备资料:(1)评审申请书,(2)决算说明书,(3)立项资料,(4)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5)开竣工资料,(6)未在结算环节送审的单个合同(所需资料参照上文“(三)结算评审”),(7)已审结的结算评审报告,(8)会计账簿及凭证(包括科目余额明细表、记账凭证、发票、财政支付令、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凭证等)。
2.补充资料:其他资料。
五、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0号图书馆大厦2楼市评审中心资料收发室。
(一)资料收发室:0755-83933859
咨询范围:送审流程、格式要求、资料接收和退回、评审报告领取等非业务问题。
(二)业务部门
1.审核二部:0755-83935635
咨询范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前海管理局负责的项目,南山区、宝安区、光明区负责的“市投区建”项目的业务问题。
2.审核三部:0755-83935660
咨询范围:除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前海管理局外市本级预算单位负责的项目,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龙华区负责的“市投区建”项目的业务问题。
3.审核四部:0755-83935562
咨询范围:地铁集团、特建发集团等非市本级预算单位负责的项目,龙岗区、坪山区、大鹏新区、深汕合作区负责的“市投区建”项目的业务问题。
六、评审时限
市评审中心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将送审资料退回送审单位并告知原因,送审单位修改完善后再送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出具接收资料回执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评审:
(一)招标控制价评审
1.送审金额不满20亿元的,10个工作日;
2.送审金额20亿元以上的,20个工作日。
(二)结算评审(征求意见稿)
1.送审金额不满5000万元的,30个工作日;
2.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上至不满2亿元的,40个工作日;
3.送审金额2亿元以上至不满5亿元的,50个工作日;
4.送审金额5亿元以上的,60个工作日;
(三)复核评审
30个工作日。
(四)有关要求
1.送审单位应对照评审时限合理确定送审日期,为评审预留必要的时间。其中,送审单位应在自审项目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送市评审中心开展复核评审。
2.送审资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补充的,送审单位应及时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限。
3.原则上,招标控制价评审、复核评审不书面征求送审单位意见,直接出具评审报告(意见)。确需征求的,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限。
4.送审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意见、按要求补充资料的,市评审中心可按现状出具评审报告(意见)。
七、其他事项
1.本指引“以上”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
2.本指引由市评审中心负责解释说明。
附件:1.流程图
2.招标控制价评审送审资料表等
3.结算评审/结算复核评审送审资料表等
4.决算复核评审送审资料表等
附件1
评审工作指引-附件1.doc 评审工作指引-附件2:招标控制价评审送审资料表等.doc 评审工作指引-附件3:结算评审 结算复核评审送审资料表等.doc 评审工作指引-附件4:决算复核评审送审资料表等.doc 附件4-1-基建拨款明细表.xlsx 附件4-2-基建支出明细表.xlsx 附件4-3-概算执行情况表.xlsx 附件4-4-项目建设管理费支出明细表.xlsx 附件4-5-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