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减免责事项清单》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要求,深圳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减免责事项清单》(深财规〔2024〕7号)(以下简称《减免责清单》)。《减免责清单》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为更好理解和落实《减免责清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标
一是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减轻行政执法相对人的负担,激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让市场主体感受到执法的温度。二是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促进行政执法部门把握执法尺度,通过有效监管帮助行政相对人积极预防、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做到精准执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
(三)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财法〔2021〕13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
(五)《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
(六)《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
(七)《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0号)
(八)《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
三、制定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工作要求,结合财政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深圳市财政局组织起草了《减免责清单》初稿。经征求相关处室、各区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及集体审议,经深圳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印发实施。
四、《减免责清单》主要内容
《减免责清单》包括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处罚事项清单三种类型。其中,从轻处罚事项清单2项,减轻处罚事项清单1项,免处罚事项清单4项。
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给予从轻或减轻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减免责清单》分别对“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采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2项事项明确了适用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对“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项事项明确了适用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同时提出了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对相关单位的重点检查的监管措施。
免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减免责清单》分别对“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与其他投标供应商串通投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4项事项明确了适用免处罚的具体情形,同时提出了加强教育、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对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的重点检查的监管措施。
五、《减免责清单》的适用范围
《减免责清单》主要适用于深圳市财政局的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规定,下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适用《减免责清单》。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