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6]99号)的规定,符合使用财政票据的社会团体,领取财政票据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首次领用财政票据程序:
1.提交《深圳市财政票据注册申领审批表》(加盖公章);
2.提交单位领购票据申请函(加盖公章);
3.提交《深圳市财政票据领购申请表》;
4.提交《财政票据专管员档案》;
5.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提供经民政部门核准的单位章程;
7.提供会费标准及依据(复印件加盖公章):
(1)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含会费标准的);
(2)或者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附会议纪要及签到表;
8.提供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财政部门审核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
二、再次领用财政票据和变更、注销程序:
1.社会团体再次领用票据时,必须携带已使用过的票据存根,并提供《深圳市财政票据核销表》(核销表上应加盖公章,并认真填写票据的名称、核销数量、领用及使用时间、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票面金额等)。
2.实行限量发放,即每次领用的票据数量一般不得超过半年的使用数量。
3.社会团体在票据上填写的收费金额应与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一致。
4.社会团体因撤销、注销、分立或合并,须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用的变更或核销手续;社会团体调整或变更收费标准的,须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新的会费标准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