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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海洋发展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7-22 【字体: 政策咨询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深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海洋发展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反映。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海洋发展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2024年6月4日

  深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财金〔2020〕26号)有关要求,支持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安排,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持续推动深圳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构建“保防救赔”一体化体系,不断完善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构筑多层次的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推动深圳农业保险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主要目标

  到2026年,构建与我市农业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覆盖我市种养业主要品种,地方特色及其他涉农保险成为我市农业保险的可补充险种。

  三、扎实做好传统险种实施工作

  种植险、养殖险以及森林险等传统险种按照《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粤财金〔2023〕35号)执行。其中,财政保费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如部分险种获批中央财政补贴,则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保险条款(含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赔付标准等)、费率、承保理赔操作规范等按照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定执行。(种植险、养殖险、大棚险(农业类)牵头部门: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森林险、花卉苗木险、大棚险(林业类)牵头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水产养殖险(含淡水、咸淡水)、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险牵头部门:市海洋发展局)

  实施范围为全市所有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省内市外的我市菜篮子种养基地,可根据年度农业保险深度目标等阶段性纳入实施范围。

  四、探索开展地方特色及其他涉农险种

  根据国家和省农业保险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业发展特点,探索开展新增地方特色及其他涉农险种试点工作,新增险种具体实施方案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另行制定:

  1.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海洋发展局负责研究提出适应我市农业发展实际,满足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风险保障需求的试点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财政补贴保费比例建议。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指导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组织有关保险机构,按照风险可控、保本微利、可持续经营原则,在充分听取市财政、乡村振兴、规划和自然资源、海洋发展部门和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公平、合理拟订行业指导性保险条款(含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赔付标准等)、费率、承保理赔操作规范。

  3.市财政局会同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海洋发展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等部门按程序研究制定各新增险种实施方案。新增险种根据财政预算实行财政保费补贴总额上限控制。

  五、关于承保机构条件

  凡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公布的“深圳市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名录”内,且满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有关资质要求的保险机构,均可参与开展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六、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局。

  牵头制定、完善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统筹协调我市农业保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确认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相关条件;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及配套工作经费纳入相关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二)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海洋发展局。

  1.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农业保险相关配套制度文件。

  2.建立农业保险险种储备及动态调整机制,研究提出实施险种及标的、保险金额、财政补贴保费比例建议。

  3.负责保费补贴资金及配套工作经费预算编制及执行。制定保费补贴资金操作规程(申报指南),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受理、审核、拨付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审核拨付一次。

  4.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监管,对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保险机构或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除责令改正并追回补贴资金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5.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省农业保险工作考核以及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体系中农业保险考核指标的考核。按年度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进行考核评价。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负责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我市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名录;做好农业保险产品的备案和监管;指导保险机构完善灾前防范和灾后理赔操作规范;指导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制定农业保险示范条款、费率、承保理赔操作规范,建立条款、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为加强我市农业保险工作的统筹协调,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继续由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海洋发展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统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气象局等单位作为成员单位,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二)建立协同配合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文件,确保政策落地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成员会议,研究我市农业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推动农业保险政策的制定、完善和实施。

  (三)开展宣传与培训。

  各相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对我市农业保险政策进行宣传解读,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知晓度。组织农户、农业企业、承保机构进行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协调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八、实施期限

  本方案实施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粤财金〔2023〕35号)及本方案引用的相关政策文件如有更新调整的,以更新调整后为准。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可视实施情况需要,组织开展方案决策后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对本方案进行调整、完善。

  附件:1.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粤财金〔2023〕35号)

  1-1.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险种单位保险金额、费率参考标准及各级财政补贴比例一览表(2024-2026年)

  2.深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险种单位保险金额、费率标准及财政补贴比例一览表(2024-2026年)

附件1: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林业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wps 附件1-1: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险种单位保险金额、费率 参考标准及各级财政补贴比例一览表(2024-2026年).xlsx 附件2:深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险种单位保险金额、费率标准及财政补贴比例一览表(2024-2026年) .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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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