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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7-22 【字体: 政策咨询

  一、背景情况

  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市场供应等具有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对农业保险工作有关部署以及有关文件要求,支持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农业发展实际,制定《深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由正文和两个附件组成。正文主要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扎实做好传统险种实施工作、探索开展地方特色及其他涉农险种、关于承保机构条件、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及实施期限等八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第二部分“主要目标”主要明确我市按照中央、省决策部署,因地制宜支持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提出到2026年构建与我市农业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

  第三部分“扎实做好传统险种实施工作”主要明确种植险、养殖险以及森林险等传统险种按照粤财金〔2023〕35号文执行。

  第四部分“探索开展地方特色及其他涉农险种”主要明确新增险种制定程序。

  第五部分“关于承保机构条件”明确凡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公布的“深圳市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名录”内,且满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有关资质要求的保险机构,均可参与开展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第六部分“职责分工”分别明确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海洋发展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的工作职责。

  第七部分“组织实施”对我市农业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提出相关要求。一是为加强组织实施,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二是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三是开展宣传与培训,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知晓度。

  第八部分“实施期限”明确《实施方案》实施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实施方案》引用的相关政策文件标准如有更新调整的,以更新调整后的为准。

  两个附件分别是粤财金〔2023〕35号和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险种目录。

相关稿件: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海洋发展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