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顾问,或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向招标机构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招标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发现本人已参与项目前期规划、论证、设计、市场调研等行为,应主动向招标机构提出回避。 发现本人与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存在夫妻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项目评审公平公正进行的社会关系,其中一方应主动提出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