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进行独立评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妨碍评审专家依法独立履行职责;
(二)对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事项,有权要求其作出解释或澄清;
(三)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或异议的,有权发表个人意见;
(四)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有权向同级财政部门或纪委监委等部门举报;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六)向财政部门提出不再继续担任评审专家的申请;
(七)抵制、检举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对照评分标准对招标机构和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九)对自身职责履行评价结果或扣分有异议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