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政声传递
关怀版
数据开放
政务邮箱
导航
无障碍阅读
进入关怀版
简体版
数据开放
个性化定制
邮箱登录
首页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 /li>
互动交流
政声传递
首页
其他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服务
>
业务知识库
>
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中可以对相关资产不进行评估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11-27
【字体:
大
中
小
】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附件: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