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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达到使用年限的资产,以及未规定使用年限且单位账面原值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资产,由财政部门审批;
(二)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等重大国有资产,以及文物陈列品等的报废,不分金额大小,一律由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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