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采取了“总—分—总”的框架,即对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的总体要求合并表述,具体规定分别表述,其他管理要求最后合并表述。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时期出台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31号)、财政部2000年出台的《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分别对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和企业产权登记作出了规定。而本《办法》将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合并在一个管理办法中,主要是考虑二者既密切联系,又有所区别:一方面,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多是由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其资产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延伸,二者本质上都属于确权行为,因此所遵循的管理原则、管理体制以及登记范围基本一致。另一方面,由于事业单位与其所办企业的性质不同,决定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从组织形式上看,事业法人与企业法人属于不同的法人组织形式,因此需要分别开展产权登记工作;二是从登记的侧重点看,事业单位侧重于对资产价值和使用形态的登记,企业侧重于对实收资本等产权状况的登记;三是从财务和会计角度上看,事业单位与所投资企业之间是以资本为纽带的投资与被投资关系。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反映资产原始价值,而投入到企业之后就形成了企业的权益,这部分权益会随着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状况而随时变动,而这部分权益可能只是企业资产的来源之一,除此之外,其它投资者的权益、企业的负债也是企业资产的重要来源。因此,事业单位资产与所办企业资产之间是既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