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新的处置办法与旧的处置办法对比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新《办法》资产处置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着力于优化流程、减少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1、减少处置结果备案环节。
2、修改家具等无回收利用价值资产报废后的处理要求。
3、房屋及构筑物报废拆除,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拆除供应商的,其建筑残值可直接用于抵扣相应的拆除费用。此项调整可使得单位一次招标
解决建筑拆除与废弃物处理两件事项,还可省去单位拆除费用的申请与支出环节,有利于提高处置效率。
4、减少资产处置类别。
5、简化资产处置申请材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简化单位需提交的资产处置材料,只突出资产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的作用。
二、新《办法》按照简政放权、转变管理方式的总体思路,将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下放给主管部门。
1、 通过扩大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范围下放审批权限,达到使用年限的资产处置权限在主管部门。
2、 提高主管部门审批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和未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处置权限金额,即由原办法规定的单价3万元(不含)提高到单价20万元(不含
)。
3、 提高未达使用年限或未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资产的技术鉴定(安全评估)限额标准,由原单价5万元(含)提高到单价20万元(含)。
三、减少审核环节及下放审批权限后,为确保相应管理及监管措施到位,新《办法》相应增加单位主体责任及主管部门监督职责等内容。
1、要求单位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处置办法,建立资产处置工作流程、资产处置信息内部公示制度,履行内部审批手续,落实资产处置主体责任,确
保单位接得住。
2.、要求主管部门制定监督管理办法,确定部门内部审批权限及完善审批流程,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等,确保主管部门管得好。
3、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办法要报财政部门备案。
4、财政部门可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四、新《办法》突出重点抓关键。
1、重点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收在财政部门:
(1)土地;(2)房屋构筑物;(3)车辆及文物;
(4)未到使用年限或未规定使用年限单价20万元以上的;(5)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无偿转让给非行政事业单位;(6)财政核拨单位资产无偿转
让给非财政核拨单位。
2、重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收在市政府:
(1)单位制定分立、撤销、合并、改制等方案涉及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为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
(2)单位因业务管理需要制定的赔偿(补偿)方案涉及国有资产处置。
(3)未采用拍卖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且金额超过500万(含)的资产有偿转让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