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规定使用年限,且单位账面原值高于20万元(含)的资产。
(二)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及文物等重大资产,不分金额大小。
(三)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的,包括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不同政府级次之间处置,或单位资产无偿转让给非行政事业单位,单位资产与非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资产进行置换,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等。
(四)财政核拨单位的资产无偿转让给非财政核拨单位的。
(五)政府部门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后进行的资产处置。
(六)确实不适合采用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的有偿转让,金额500万元(不含)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