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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及文物等重大资产外,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
(二)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规定使用年限,且单位账面价值低于20万元(不含)的资产。
(三)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及文物等重大资产外的资产,在本部门内各财政核拨单位之间调拨、置换的,不分金额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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