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的程序如何?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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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实行网上和纸质同步申报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单位申报。资产处置事项由单位申报发起。

  (一)申报准备。单位内部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内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确定要处置资产的数量和金额。

  (二)系统提交。单位通过财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选择要申请处置的资产,形成《资产处置申请单》,在财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内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或审批。相关附件材料通过扫描上传到财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纸质提交。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纸质资产处置申请函,并附经单位领导签字且加盖公章的《资产处置申请单》。资产无偿调拨的,由调出方提出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

  属主管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完成财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操作;属财政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并完成财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应操作。

  三、评估。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须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报财政部门核准,除此之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认为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自接到单位备案文件起10个工作日出具不同意备案的正式意见,并要求单位限期更正。

  四、财政部门批复。

  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审批出具批复文件,并完成财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应操作。其中属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需报市政府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财政部门的批复应以市政府审批意见为依据。

  五、单位处置。

  取得资产处置批复后,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后续的资产处理工作,并取得有效凭证。

  取得处置结果的有效凭证后,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凭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有效凭证进行入账、调账、核销等账务处理,及时办理产权变动手续,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单位在进行财务账务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更新财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做到“账卡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