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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我市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资助标准从5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创新基地资助标准从2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自2016年1月1日起,在我市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的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可按新标准申请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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