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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社会组织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须向财政部门提交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活动具体内容的组织章程、《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深圳市财政票据注册申领(变更)审批表》等资料。
社会组织再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须提交已使用过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存根及《深圳市财政票据核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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