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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领用、使用、保管方面有哪些规定?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10-30 【字体:

  领用规定:财政票据实行分次“限量领用”和“验旧换新”的制度。用票单位一般可以领取半年使用量的财政票据。非首次申领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对前一次领用票据进行核销后方可领用。

  使用规定: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用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保管规定: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