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单位可以领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有哪些?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3〕50号)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非同级财政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