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竞争性谈判)其他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单一来源)为保证与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其他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规定适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需要公示的,应当由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不计入审批期限。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对采购人提出的非公开招标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优化政府采购方式管理
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可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
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因独家代理或生产等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或者科研仪器设备已经按规定程序集中采购,但无法产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需要自行采购的,申请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门予以优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