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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需要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处理时间,但调查取证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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