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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关于联合体和分包的规定,“小微企业”应当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即“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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