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25年度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常见问题解答
1.申报职称一定要有单位吗?
答:是。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所附说明,申报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劳务派遣人员,申报单位可以是劳务派遣单位或实际用人单位。申报单位一经确定,在本职称评审年度不予变更。
2.已经退休,但返聘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请问是否可以申报职称评审?
答:不可以,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3.申报材料清单中会计师事务所排名以哪个为准?
答: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公布的《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业务收入排名的通知》(深注协秘字〔2025〕50号)所附总排名为准。
4.“申报的职称信息”栏目无法选择评委会怎么办?
答: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属职称评委会职称评审申报个人系统操作手册》,申报人填写完“申报的职称信息”栏目中的左侧项目后,请等待评委会选择页面弹出并选择评委会。不选择将影响后续部分项目的填写。
5.请问申报单位系统操作手册在哪儿查看?
答: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属职称评委会职称评审申报单位系统操作手册》查阅链接为:https://hrsspub.sz.gov.cn/rcyth/handbook/zjrc/zcpsxtczsc-dw.pdf
6.申报材料对审核人签名和盖章有何要求?
答:根据《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25年度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会监〔2026〕18号),除了个人承诺书由本人手写签名(不需要盖章)外,其他每份材料(每个学历、每个职业资格证书、每项业绩成果属于一份材料)应由申报单位审核人核对原件后在每份材料首页签名、注明日期,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或人事部门章,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章。(截图类材料应打印后签名并盖章)
7.对申报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有何要求?
答:申报人员应按照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会〔2025〕38号)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在深圳市外完成2025年度继续教育的,应按照当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02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8.社保在子公司缴交,是否可以由母公司作为申报单位?
答:不可以,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所附说明,母、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应以社保缴纳单位作为申报单位。
9.社保在分公司缴交,总公司要求由总公司统一申报职称,可以吗?
答: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所附说明,总分公司均在深圳的,可以由分公司申报,也可以由总公司申报,需要提交公司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单位开具的,或是工商部门网站企业信息截屏)。
10.社保在总公司(深圳市外)缴交,人也在总公司上班,但分公司在深圳市注册,可以由分公司帮忙申报职称吗?
答: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所附说明,不可以。
11.符合破格申报条件(即满足《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二十六条第1点、第2点和第二十七条第1点和第2点)的申报人,需要完成2025年度继续教育、提供年度考核材料、提供业绩成果材料和参加面试答辩吗?
答:需要,根据《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25〕10号)及《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25年度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会监〔2026〕18号),符合破格申报条件不等同于可按程序申请认定,申报人仍需提供符合深财会〔2025〕38号文件规定的2025年度继续教育完成证明、年度考核材料、符合《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要求的业绩成果材料和参加面试答辩。
12.代表性业绩成果上传数量有限制吗?
答:根据《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25〕10号)要求:(1)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申报人员应提交不超过3项代表性业绩成果,其中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不少于1项。(2)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申报人员应提交不超过5项代表性业绩成果,其中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不少于2项,理论研究类业绩成果不少于1项。
13.《代表性成果情况说明表(制度标准类/创新实践类)》可以在同一张表上填写多个成果名称吗?
答:根据《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25年度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会监〔2026〕18号),每项制度标准类/创新实践类代表性业绩成果(如:1项制度、1项标准、1个工作项目)应填写一张《代表性成果情况说明表制度标准类/创新实践类》。
14.《代表性成果情况说明表(理论研究类)》可以在同一张表上填写多个成果名称吗?
答:根据《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25年度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会监〔2026〕18号),符合《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十九条第3点(1)-(4)条件之一,或第二十四条第3点(1)-(5)条件之一,可作为1项代表性理论研究类业绩成果,并请填写一张《代表性成果情况说明表(理论研究类)》即可。如:符合《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十九条第3点第(1)小点规定,请在《代表性成果情况说明表(理论研究类)》“成果名称”栏目填写2篇供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参考或使用的报告名称,并在该表中依次填写2篇报告对应的“主要内容”“主要成效及申报人发挥的作用”等。
15.制度标准类/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一定要上传责任分工表、审批流程签字文件或会议纪要吗?
答:根据《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25年度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会监〔2026〕18号),制度标准类/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除上传正式发布或实施的文件外,还应补充上传能够体现申报人参与和所起到的作用的原始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分工表、审批流程签字文件或会议纪要等材料)。正式发布或实施的文件已经载明申报人参与情况的,无需再补充上传证明材料。
16.非代表性业绩成果需要上传《代表性成果情况说明表》吗?
答:不需要。非代表性业绩成果材料,除不需要提供《代表性成果情况说明表》以外,其他要求与代表性成果材料要求一致。
17.电子职称证书的制作和发放程序?
答: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所附说明,评委会办公室完成公示后,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证书查询”自行下载本人电子职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