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 | |||||
类别 | 权责事项 | 职权名称 | 主要职权依据 | 救济渠道 | |
申诉求决类 | 行政强制 | 1 | 对到期不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当事人,加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2 | 对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无 | ||
行政许可 | 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行政确认 | 1 |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审核认定 | 1.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3.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法〔2016〕24号)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2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联合审核认定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深财法【2018】26号)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行政处罚 | 3 | 对单位或相关人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4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5 | 对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6 | 对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拒绝提供申请执业许可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7 | 对会计师事务所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8 | 对会计师事务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9 | 对注册会计师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10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11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12 | 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13 | 对合伙协议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继续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14 | 对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而继续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15 | 对被依法吊销、撤销执业许可证书或者营业执照而继续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16 | 对会计师事务所未经市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分所的处罚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17 | 对不接受财政部门业务监管而在特区执业的异地注册会计师的处罚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18 | 对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为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介绍业务的处罚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19 | 对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执业风险基金或者办理职业保险的处罚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20 | 对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电子化备案的处罚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21 | 对会计师事务所不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执业;对会计师事务所通过降低执业质量进行压价竞争;会计师事务所未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的处罚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22 | 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特区临时执业未获得准许并办理执业登记的处罚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23 | 对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立分所的处罚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24 | 对未按规定保管业务档案,致使档案资料损毁、丢失的处罚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25 | 对由于人员变动或者其他原因未能保持设立条件仍继续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的处罚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26 | 对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仍继续担任合伙人;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合伙义务仍继续担任合伙人;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仍继续担任合伙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合伙人的其他情形仍继续担任合伙人的处罚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27 | 对未按规定缴纳年度会费,年度检查不合格仍继续执业;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实践并考核合格,年度检查不合格仍继续执业;注册会计师存在不予执业注册情形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28 | 对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时,遇有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而未拒绝出具有关报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出具业务报告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业务报告或者其他书面文件等的处罚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29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等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30 | 对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31 | 单位或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32 | 对注册会计师曾在委托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任职,离职未满五年而未回避;注册会计师本人及其配偶或者直系血亲与委托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有投资、借贷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而未回避;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存在除业务收费之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处罚 |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33 | 对采购人、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34 |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35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36 | 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
揭发控告类 | 行政处罚权责范围内的47种违法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 行政处罚举报。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 ||
信息公开类 | 信息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