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11-25 1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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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资〔2016〕4号
  各区财政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市住房建设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单位,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通知》要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从2016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管理。对在2016年2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缴款人可以向执收单位申请退付,执收单位按照《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财政部门将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中直接冻结取消或停征的基金项目,对于存在需追缴取消或停征前欠缴收费情况的,可与财政部门联系将相关基金项目暂不冻结。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2月4日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