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5〕125号)

来源: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9-08 14: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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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深圳市朝华夕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凤凰路197号工纺大厦907C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九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对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蓬莱阁酒家对外租赁”招标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5054969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委提起投诉。

  投诉人称:

  (一)开标90分钟内无法查询开标情况。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没有及时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投标文件,这剥夺了各投标商合法权益,影响了采购的公平公正。

  (二)中标公司——深圳市泰克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不包含餐饮,经营业绩也不是餐饮类业绩。这违反了招标文件项目需求中标明的“选择一家餐饮公司承担日常经营”的要求。

  (三)中标公司所提供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是复印件扫描而不是原件扫描,而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第三章要求:《投标文件初审表》中涉及的资格证书,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件扫描件,如果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其投标无效。因此评标委员会应当据此对中标人作出废标处理。

  被投诉人称:

  (一)采购中心“信息公开”文件存在延迟显示的情况,市政府采购中心在项目采购结果公示期内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处理,未影响投标供应商行使质疑权利。

  (二)关于泰克隆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业绩的问题。招标文件未对投标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业绩作相关要求,泰克隆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业绩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关于泰克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件的有效性问题。该公司提供了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件,该扫描件与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能证明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经核查该项目档案及相关资料,我委确认以下事实:

  深圳市仙湖植物园“蓬莱阁酒家对外租赁招标”项目(一元资格招标采购,采用最高价中标法),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于201578日在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共有深圳市泰克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朝华夕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经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深圳市泰克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标。

  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我委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信息公开的问题。开标90分钟内无法查询开标情况。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未见公开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直到715日(质疑截止日),采购中心将这项内容在网上公示出来。投诉人认为这剥夺了各投标商合法权益。经调查,被投诉人对此解释:由于采购中心网站系统出现了问题,未能按时在中标结果公告中显示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715日已经解决该问题,供应商能够到网站下载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投诉人也在系统恢复后下载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并及时提出质疑,没有影响投诉人的权益。

  (二)关于泰克隆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业绩的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经调查,该项目招标文件只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没有要求具有餐饮业的经营范围。虽然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中标明的“选择一家餐饮公司承担日常经营的要求”,但这与资格要求并不矛盾。关于中标人的经营业绩,招标文件对此没有作要求,既没有设定为废标条款也没有设定为评审打分项目,因此不影响评委会的评审。

  (三)关于中标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是否符合要求的问题。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第三章要求:《投标文件初审表》中涉及的资格证书,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件扫描件,如果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其投标无效。经调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是加盖了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扫描件,评委会将该扫描件与中标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原件进行了复核,发现完全一致。因此,中标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件真实有效,也证明了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我委决定投诉人所投诉的上述问题均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我市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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