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
联系电话:0731-88788570
授权代理人:胡家炜
被投诉人:深圳市宝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 所:深圳市宝安区2区湖滨东路38号
我局于2017年10月23日受理投诉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宝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多功能抑尘车10台”(招标编号:BACG2017153074)的投诉。现已调查完毕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称招标文件“整车质量及功能”第1、3、6、10、13、16项参数,“整车技术要求”中“外形尺寸、整备质量、额定载质量、发动机组额定电压、风筒电机功率、水泵电机功率”参数设置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调阅了本项目招、投标文件,评审文件等相关材料,投诉人投诉的“整车质量及功能”中参数“1、3、10、16”为▲参数,“6、13”为普通参数;“整车技术要求”中“外形尺寸、发动机组额定电压、风筒电机功率、水泵电机功率”为普通参数,“整备质量”为▲参数,“额定载质量”为★参数。
我局也依法向采购相关人发送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对有关投诉事项做出说明。采购人于2017年11月1日回复我局,称最终挂网招标文件是基于采购方市场调研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共同制定。该项目所设条款均有三家及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能响应,不存在倾向性。2017年10月31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回复,称根据采购人的专业答复,对投诉人的标前质疑作出了回复,并针对投诉事项六、八中星号参数的标前质疑投诉,做出了“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答复。
经调查,我局认为:
(一)关于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三段“整车质量及功能”第1、3、6、10、13、16项参数,“整车技术要求”中“外形尺寸、整备质量、发动机组额定电压、风筒电机功率、水泵电机功率”。
首先,上述参数并非★条款,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供应商不满足该参数时并不导致废标,仅作扣分处理,上述参数设置未排斥潜在供应商。
其次,采购人就投诉人投诉事项向我局进行答复称:“招标文件是基于采购方市场调研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共同制定。该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流程开展,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该项目所设的条款均有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能相应,不存在倾向性。”
最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关于“整车技术要求”中的“★额定载质量(kg)≧8800”。
首先,有效投标的三家供应商均满足该项★号条款参数,且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均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其次,三家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均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所投产品均满足★额定载质量(kg)≧8800的要求。
最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条款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投诉人的上述投诉事项并无相关证据予以支持。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驳回投诉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