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7〕275号)

来源: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14 09: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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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广东睿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8288号大运软件小镇49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快速成型实训室”项目(编号:SZCG2017154370,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171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

  (一)关于成型缸尺寸响应不实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成型缸尺寸:280mm*280mm*400mm,陕西恒通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投标文件响应为“成型缸尺寸:280mm*280mm*400mm,且恒通公司提供的产品彩页上显示:“成型尺寸:280mm*280mm*400mm。”成型缸尺寸为成型缸外形尺寸,成型尺寸指的是加工成型件的最大尺寸,成型尺寸与成型缸尺寸的关系为:成型尺寸=成型缸外形尺寸-缸体壁厚尺寸。

  经多方考证,国内成型尺寸达到280mm*280mm*400mm的金属打印机仅有少数几个国外知名企业能够生产,国内企业基本上无法生产。另恒通公司在本次投标文件中并没有出具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打印好的样件、实物样机证明其有能力提供该参数要求设备。投诉人认为恒通公司响应不实,属负偏离,每负偏离一项扣10分。

  (二)关于提供设备软件及工艺软件自主生产与研发能力证明文件响应不实的问题。

  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设备软件及工艺软件有自主生产及研发能力、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证明技术服务及软件改进能力,全部参数开放给用户,及时针对客户需求进行响应及技术支持”。

  恒通公司响应为:“设备软件及工艺软件有自主生产及研发能力、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证明技术服务及软件改进能力,全部参数开放给用户,及时针对客户需求进行响应及技术支持,参数可编辑,正偏离。”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一份“一种可升降推拉式激光选取融化SLM设备成型缸专利受理证明文件”,该文件图片模糊,无法辨认其中内容。另一份由恒通公司自己开具的“投标人关于技术服务及软件改进能力的证明。”投诉人认为恒通公司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的投标技术响应情况与提供的证明文件严重不符,偏差极大。

  投诉人经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官方网站查询,恒通公司于20169月申请了“一种可升降推拉式激光选取融化SLM设备成型缸”专利,该专利主要针对的是成型缸主体机械结构的创新,与本次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设备软件及工艺软件有自主生产及研发能力的文件资料证明并没有任何关系。

  投诉人登录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并未找到其在金属3D打印领域有关著作权登记证书。由于投诉人无权查核本次提交著作权证书的具体信息,故要求恒通公司提供本次提交的著作权证书具体信息,进行证明。

  另外,专利受理证明文件只能证明恒通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该项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有进行受理,至于最终是否通过申请,无法确定。

  恒通公司自己开具的“投标人关于技术服务及软件改进能力的证明”文件,不具法律效应。

  综上,投诉人认为恒通公司本项响应不实,属负偏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每负偏离一项扣10分。

  (三)关于控氧浓度响应不实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控氧浓度:自动控氧含量,可≤50PPM。”而恒通公司响应为:“控氧浓度:自动控氧含量,可≤50PPM,无偏离。”但是其投标文件产品彩页上显示“氧浓度:100PPM”,投诉人认为恒通公司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的投标技术响应情况与提供的证明文件产品彩页上的技术参数严重不符,偏差极大。

  投诉人认为恒通公司响应不实,属于负偏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每负偏离一项扣10分。

  二、被投诉人及恒通公司答复

  (一)被投诉人答复

  就投诉人提交的关于“快速成型实训室采购”(编号:SZCG2017154370的质疑函,被投诉人已于20171024日进行正式复函,无新补充意见。

  (二)恒通公司答复

  1.关于成型缸尺寸响应不实的问题。

  招标文件要求:“成型缸体尺寸为280mm*280mm*400mm”,我方提供设备参数为:“280mm*280mm*400mm”。根据一般原理:设备的成型尺寸=成型缸外形尺寸-缸体壁厚的尺寸,所以可以得出结论:实际要求的打印尺寸小于280mm*280mm*400mm;根据投诉人提出的投诉,假设成型缸壁厚度无限大,比如缸壁140mm,但成型缸尺寸依旧是280mm*280mm*400mm,这样是符合采购人招标要求,但在实际工业生产应用中已经违背甲方对设备的使用要求,因此我方认为投诉人玩弄文字游戏,无一点工业基础常识,企图寻找文字漏洞来混淆甲方的实际需求,损害甲方利益;而我方不仅满足甲方单位的实质性需求,而且我方提供的实际打印尺寸还大于甲方的实际打印需求。因此,基于设备的实用性原则,我方认为我公司提供的设备相对于招标文件要求实际为“正偏离”。

  2.关于提供设备软件及工艺软件自主生产与研发能力证明响应不实的问题。

  恒通公司SLM设备控制软件RPManager V1.0是基于恒通公司RPBuild V10.0 (专利号:2009SR060630)快速成型工艺控制软件开发设计,具有自主独立开发及自主知识产权,软件模块包括SLASLMSLS三种工艺控制及自动化控制能力,基于知识产权保护,我司未申请专利,现已于2017926日已申请专利,专利号:2017SR545562。以下列举了部分软件的截图(略),足见我司在增材制造领域的软件研发能力。

  3.关于控氧浓度响应不实的问题。

  招标文件中要求金属3D打印成型机控氧浓度:自动控氧含量,可≤50PPM。我司投标文件中氧含量为100PPM,这个指的是在打印过程中,为了节省氩气的消耗量,在不影响打印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更大的节省使用成本,建议使用的一个数值,我司设备采用耐热硅胶圈密封技术和气体循环装置,通过延长抽气时间,氧含量浓度可以控制在≤50PPM以内,设备工作时,可通过氧含量检测仪实时观察。

  三、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本机关调查情况

  根据《投诉函》、被投诉人的答复、恒通公司的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本机关调查如下:

  (一)关于成型缸尺寸响应不实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具体技术要求4-1要求“成型缸尺寸:280mm*280mm*400mm,恒通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的响应情况为“成型缸尺寸:280mm*280mm*400mm”,偏离情况为“无偏离”。恒通公司投标文件第69页、第85页提供的产品彩页上显示:“成型尺寸:280mm*280mm*400mm。”

  经行业专家论证,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成型缸尺寸”指的是缸体内径尺寸,与恒通公司投标文件中所示的“成型尺寸”为同一概念。因此,恒通公司提供的产品彩页证明资料与其投标响应情况相符,其投标响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诉人本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提供设备软件及工艺软件自主生产与研发能力证明文件响应不实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具体技术要求4-25要求“设备软件及工艺软件由自主生产及研发能力、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证明技术服务及软件改进能力,全部参数开放给用户,及时针对客户需求进行响应及技术支持。”恒通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响应为:“设备软件及工艺软件有自主生产及研发能力、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证明技术服务及软件改进能力,全部参数开放给用户,及时针对客户需求进行响应及技术支持,参数可编辑。”偏离情况为“正偏离”。

  同时恒通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第85页提供了一份“投标人关于技术服务及软件改进能力的证明”,该证明显示:“我公司在SLM 软件方面有自主独立研发能力,专业软件团队10 人,我司在SLM 设备操作软件及工艺控制软件方面,三个月更新一次,并在一周之内免费更新并将设备调试至正常工作状态”。上述证明落款为恒通公司,落款时间为201765日。

  此外,恒通公司在投标文件第86页提供了一份“一种可升降推拉式激光选取融化SLM设备成型缸专利受理证明”。

  本机关认为,首先,招标文件本项要求投标人需提供关于“技术服务及软件改进能力”的证明资料,但该证明资料并不仅限于软件著作权证书,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并不代表投标人(或生产厂家)没有设备软件及工艺软件的“自主生产及研发能力”、“技术服务及软件改进能力”;其次,恒通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专利受理证明”也并不能否定恒通公司关于本项的无偏离响应。因此,恒通公司关于本项的响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本项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控氧浓度响应不实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具体技术要求4-21要求:“控氧浓度:自动控氧含量,可≤50PPM。”恒通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对本项的响应为“控氧浓度:自动控氧含量,可≤50PPM”偏离情况为“无偏离”;但在投标文件第69页、85页提供的产品彩页主要技术指标显示“氧浓度:100PPM”。

  经行业专家论证,本机关认为,恒通公司投标文件中产品彩页所显示的“氧浓度”与招标文件中的“控氧浓度”为同一概念,因此,恒通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产品彩页证明资料与投标响应情况不相符。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具体技术要求“说明”一栏中规定:“投标人须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产品原厂说明书或产品彩页等。提供的证明资料与投标响应情况不符的,视为《技术规格偏离表》填写不实”,由于恒通公司关于控氧浓度的响应情况与其提供的产品彩页明显不相符,故恒通公司投标文件部分《技术规格偏离表》填写不实;根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的规定,恒通公司投标文件不应当通过符合性审查。

  另查,本项目目前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