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7〕277号)

来源: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22 17: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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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深圳市国亿宏实业有限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樟树布社区布沙路13A503505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半导体激光光动力治疗系统采购”项目(编号:SZCG2017155985,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171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

  (一)深圳市瑞康医疗器械供应链有限(以下简称瑞康)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明确禁止修改的项目报价表的格式。

  瑞康投标书第7页里的分项报价清单中的项目报价表格式改变了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分项报价清单项目报价表表格格式不得修改,瑞康在分项报价清单的货物名称和合计处擅自修改了格式。对于瑞康然藐视招标文件的规定而擅自修改投标分项报价清单表格格式的行为应给予其废标处理。

  (二)瑞康技术偏离表不实响应。

  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参数要求视频接入解析度:640*480(最小)和1920*1200(最大),而瑞康在技术偏离表里响应的视频接入解析度640*480(最小)1920*1200(最小),此处为响应不实。这已经违反了本标资格符合性审查第10条的规定:《技术规格偏离表》或《商务需求偏离表》填写不全、不明或不实,理应将其废标。

  (三)瑞康上传的投标文件第28页、29页半导体激光光动力彩页模糊不清,无法识别。

  按照本标技术偏离表编制要求:5.1)产品说明书或彩页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对于瑞康上传不清晰彩页的行为,评标委员会对此视而不见。未作分数扣减或废标处理。

  (四)瑞康投标书检验报告只提供首页和尾页,未提供全文。

  按照本标技术偏离表编制要求:5.2)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应为证件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部具体内容;未达到以上提供要求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为不合格响应,其相关分数予以扣减或作废标处理。

  二、被投诉人及恒通答复

  (一)被投诉人答复。

  1.关于项目报价表的问题。

  瑞康对投标文件《项目报价表》格式做了修改,但不影响其报价实质性内容及评委会对此项内容的评分。因此,投诉人本项投诉不成立。

  2.关于技术规格偏离表的问题。

  瑞康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数字影像信息管理系统投标技术响应1.3视频接入解析度:640480(最小)19201200(最小)属于笔误,不足以引起评审歧义及最终理解偏差。因此,投诉人本项投诉不成立。

  3.关于彩页清晰度的问题。

  瑞康投标文件提供的半导体激光光动力产品彩页不清晰,无法被阅读、识别和判断,类似问题其他投标供应商也存在,但对评委会评判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投诉人本项投诉不成立。

  4.关于检验报告的问题。

  瑞康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报告中没有显示该报告有附件,所以仅提供检验报告正面及背面已经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评委会对此予以认可。因此,投诉人本项投诉不成立。

  (二)瑞康答复。

  1.关于项目报价表的格式。

  在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文件“3.1项目报价表”中并未改变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根据我对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的理解,半导体激光光动力治疗仪和数字影像信息管理系统是半导体激光光动力治疗系统的两个部分,招标文件中“三、具体技术要求”亦是对此两个部分进行分别要求的。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此问题的答复是:“瑞康对投标文件《项目报价表》格式做了修改,但不影响其报价实质性内容及评委会对此项内容的评分。因此,你司本项质疑不成立。”我认为,深圳国亿宏不仅就此部分提出的质疑是不成立的,且深圳国亿宏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内容理解从根本上就是错误的:根据质疑函及投诉函内容,深圳国亿宏认为“半导体激光光动力治疗系统”与“数字影像信息管理系统”为两个设备,而事实上,数字影像信息管理系统应是半导体激光光动力治疗系统的一个部分。因此我认为,该修改是为了更清晰地表述,并不影响报价实质性内容及评委会对此项内容的评分。

  2.在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文件“6.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明确就“解析度”参数予以准确响应,文字笔误部分并不会产生歧义,深圳市国亿宏就此部分提出的投诉并不成立。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就此作出如下答复:

  “经核,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数字影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参数规定:‘1.3视频接入解析度:支持最小640*480,最大1920*1200’。”

  “经核瑞康投标文件及其答询资料,评委会出具意见认为,瑞康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数字影像信息管理系统投标技术响应1.3 视频接入解析度:640*480 (最小) 1920*1200(最小)属于笔误,不足以引起评审歧义及最终理解偏差。因此,你司本项质疑不成立。”我认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此答复内容是客观的、正的。

  3.投诉方深圳国亿宏提出的资料清晰度的问题,究其原因是出于各的设备条件及对清晰度要求的理解有所不同,但我提供的资料在形式上完全满足对于资料真实性、合规性的判断。实际上,单就此点,投诉方(深圳国亿宏)参与此次招标采购的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资料也是基于同一清晰度水平的。

  就此,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答复为:“经核瑞康投标文件及其答询资料,评委会出具意见认为,瑞康投标文件提供的半导体激光光动力产品彩页不清晰,无法被阅读、识别和判断,类似问题其他投标供应商也存在,但对评委会评判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你司本项质疑不成立。”

  尊重和支持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判断。

  4.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中有条款“18.2.5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应为证件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部具体内容;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提供原件扫描件。”根据该条款,我在投标文件“8.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中提供了投标设备的检验报告正面及背面,故我按照投标编制要求提供了相应的文件。

  针对该投诉内容,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经在答复函中作出明确答复:“经核瑞康投标文件及其答询资料,评委会出具意见认为,瑞康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报告中没有显示该报告有附件,所以仅提供检验报告正面及背面经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评委会对此予以认可。因此,你司本项质疑不成立。”

  而在投诉函中,深圳国亿宏进一步提出,“附件”即指报告正文全文,并称这一概念为“众所周知”。对此,我认为深圳国亿宏完全混淆了“正文”与“附件”的概念:《新华字典》中“正文”的释义是“著作的本文,区别于‘序言’、‘注解’、‘附录’等”;而“附件”则意指“随同主要文件一同制定的文件”。作为一份文件的两个组成部分,“正文”与“附件”从属关系明细,不可等同。对此,我认为深圳国亿宏是绝对错误的理解,更是全然无理的争辩。

  综上所述,深圳国亿宏对我参与此次采购项目的诸多质疑内容、对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投诉均不成立,恳请贵单位严格核实以上内容,维持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评审结果。

  三、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函》、被投诉人的答复、瑞康的答复、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修改的项目报价表的格式问题。

  本机关认为,与招标文件中的项目报价表相对比,瑞康投标文件中的“项目报价表”确实存在轻微修改,但并未对评审委员会关于价格的评分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此外,虽然招标文件规定“本表内容不得修改”,但招标文件并未规定修改“项目报价表”格式所导致的不利后果。

  因此,投诉人本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技术偏离表不实响应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具体技术要求“2-数字影像信息管理系统-1.3”要求:“1.3视频接入解析度:支持最小640*480,最大1920*1200”。瑞康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对本项的投标技术响应为:“视频接入解析度640*480(最小)1920*1200(最小)”。偏离情况为“无偏离”。

  本机关认为,根据常识判断,640*480”和“1920*1200”两个数值只能理解为“最小”及“最大”数值,如果按照其投标响应均理解为“最小”则明显不符合常理,瑞康关于本项的响应明显存在笔误,并不存在有主观意图的响应不实。此外,原评审委员会认为该笔误不足以引起评审歧义及最终理解偏差,故此笔误对评审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因此,投诉人本项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彩页模糊不清无法识别的问题。

  经查,瑞康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说明”一栏显示:“详见《货物说明一览表》中彩页”,其投标文件《货物说明一览表》后附彩页中确有提供相关产品彩页。

  本机关认为,首先,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项并未要求提供产品彩页作为证明材料或评分依据。其次,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判断产品彩页是否清晰、彩页是否为合格响应是评审委员会的权利,应当以评审委员会的意见为准。评审委员会如果认为产品彩页可以有效识别或模糊部分未对投标文件的评审造成实质性影响,则有权认定其投标响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因此,投诉人本项投诉不成立。

  (四)关于检验报告的问题。

  经查,瑞康在投标文件“八、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章节中,提供了部分《检验报告》。

  本机关认为,首先,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项并未要求提供《检验报告》作为证明材料或评分依据。其次,“八、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所提供的资料是投标人自愿提供的佐证材料,招标文件并未规定如只提供部分或不提供会导致不得分或者投标无效等后果。再次,瑞康投标文件提供的部分《检验报告》与其响应情况并无关联。

  因此,投诉人本项投诉不成立。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12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