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8〕7号)

来源: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2-05 17: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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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一冶广场2B1705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网络运维服务与设备租用、设备维保服务”项目(编号:SZCG2017158184,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18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

  (一)关于项目负责人李志刚社保证明问题。

  招标文件要求“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2017 7-9 月(或 8-10 月)必须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否则本项直接计0 分。 要求提供 2017 7-9 月(或8-10月)养老保险资料(补缴的社保不予计算;网页截图或窗口打印资料或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均可)作为评标依据。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而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投标文件中项目负责人李志刚的社保信息,不能证明其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因为项目负责人李志刚的社保无单位名称,存在明显的刻意掩盖单位名称信息。不满足招标要求,应按不得分处理。

  (二)关于项目团队人员韩帅、昌文刚、王贵(共 12 人)社保证明问题。

  招标文件要求“拟安排的项目团队人员 20177-9 月(或8-10 月)必须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否则本项直接计0 分。要求提供20177-9月(或8-10月)养老保险资料(补缴的社保不予计算;网页截图或窗口打印资料或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均可)作为评标依据。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而联通公司投标文件中项目团队人员(共 12 人)的社保信息,不能证明其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因为项目团队人员(共12 人)的社保无单位名称,存在明显的刻意掩盖单位名称信息。不满足招标要求,应按不得分处理。

  (三)关于项目团队人员(总计 27 人)社保证明问题。

  招标文件要求“拟安排的项目团队人员20177-9月(或8-10月)必须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否则本项直接计0分。要求提供 20177-9月(或8-10月)养老保险资料(补缴的社保不予计算;网页截图或窗口打印资料或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均可)作为评标依据。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而联通公司投标文件中项目负责人、驻场实施人员、应急支援专家小组、后备维护人员、维保经理、质量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总计27人的社保信息,均不能证明其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因为项目团队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驻场实施人员)的社保信息全部无单位名称,存在明显的刻意掩盖单位名称信息,不满足招标要求,应按不得分处理。

  二、被投诉人答复

  (一)关于项目负责人李志刚社保证明问题。

  经核联通公司投标文件及其项目负责人的社保原件,其对上述问题的投标响应内容有:1.联通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第2点和第5点指出,其依法缴纳社保,投标做到诚实,不造假;2.联通公司投标文件第195页提供的项目负责人情况和第198页提供的项目负责人工作经验证明,均能证明项目负责人李某为联通公司员工;3.联通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项目负责人的社保信息不在其投标文件所提供社保资料的首页,因此其社保资料中无单位名称、校验码、查询流水号。

  综上,上述情况能够证明,该项目负责人20177-9月的社保是在联通公司缴纳的,其投标响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本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项目团队人员韩帅、昌文刚、王贵(共 12 人)社保证明问题。

  经核联通公司投标文件及项目团队成员的社保原件,其有关响应如下:1.联通公司投标文件第8页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第2点和第5点指出,其依法缴纳社保,投标做到诚实,不造假;2.联通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项目团队人员情况的工作简历显示,其项目团队人员为联通公司员工;3.联通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项目团队成员的社保信息不在其投标文件所提供社保资料的首页,因此无单位名称、校验码、查询流水号。

  综上,上述情况能够证明,上述团队成员20177-9月的社保是在联通公司缴纳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本项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项目团队人员(总计 27 人)社保证明问题。

  经核联通公司投标文件,联通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了不少于11人的团队成员社保资料,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本项投诉不成立。

  三、联通公司答复

  (一)我公司在应答项“拟安排负责人”应答文件拟安排李志刚同志作为本项目负责人,社保证明提供了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并且加盖公章的7-9月社保信息。投诉方投诉我方“项目负责人社保无对应单位名称、无校验码、无查询流水号。”《评标信息》明确要求提供有关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我方已将公司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全员社保原件交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详见附件230页。并且社保原件己交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查,审查结果有效、无误,可证明我方提供的社保有效性。因此该项投诉不成立。

  (二)我公司在应答项“拟安排项目团队”应答文件拟安排韩帅等12人作为本项目现场实施组团队成员,社保证明提供了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并且加盖公章的7-9月社保信息。投诉方投诉我方“项目团队成员社保无对应单位名称、无校验码、无查询流水号”。《评标信息》明确要求提供有关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现将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社保原件交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详见下表(略)。原件已交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查,审查结果有效、无误。可证明我方提供的社保有效性,因此该项投诉不成立。

  (三)我方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根据《评标信息》和《投标文件初审表》中评分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根据评标信息要求,我方需提供不少于11名工程师常驻市电子政务资源中心。根据《评标信息》文件要求,我方提供了不少于12人的社保证明,原件备查。且原件己交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查,审查结果有效无误,详见下表(略),满足要求,投诉不成立。

  四、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被投诉人的答复、联通公司的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和联通公司投标文件的核查情况。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综合实力部分“拟安排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1人)”和“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要求: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1人)和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不少于11人)20177-9月(或8-10月)必须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否则本项直接计0分;要求提供20177-9月(或8-10月)养老保险资料(补缴的社保不予计算;网页截图或窗口打印资料或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均可)作为评标依据。

  又查,联通公司投标文件显示,联通公司在其投标文件第195-196页提供了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并在第252页提供了相应的社保资料。联通公司在其投标文件第253页提供了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的相关信息,并在第313-324页提供了拟安排团队成员不少于11人的社保资料。

  (二)联通公司社保资料能否满足招标文件的问题。

  本机关认为,首先,虽然联通公司提供社保资料无单位名称,但并不代表该拟安排项目负责人及拟安排团队成员不在联通公司缴纳社保。

  其次,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社保资料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审权在于评审专家,应当以评委会意见为准。在评审及复议中,评委会并不认为联通公司的社保资料无法判断是否得分,且招标文件并未规定提供的社保资料无单位名称必须作不得分处理,故没有证据证明评委会在评审及复议中违反了相关评分准则。

  再次,根据联通公司的投诉答复函所提供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显示)》,拟安排项目负责人和拟安排项目团队成员(深圳驻场实施组)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在联通公司缴纳社保,且人数不少于11人,故其投标文件中的社保资料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一)、(二)、(三)均不成立。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