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财书〔2022〕553号)
项目编号:SZDL2022001165-B
项目名称:2022-2023年不动产登记法律服务(B包)项目
投诉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8层、10层
被投诉人: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锦峰大厦22B?
相关供应商: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6027号大庆大厦十六楼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招标公司”)关于“2022-2023年不动产登记法律服务(B包)项目”(编号:SZDL2022001165-B,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2年7月14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地律师事务所”)、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投诉人不服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9的答复内容,市(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市(区)土地整备更新部门的行政案件不能计算业绩。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服务对象限定于“……规划、国土、自然资源管理、不动产登记、测绘部门”,并无“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城市更新整备部门”。因此,金地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城市更新整备机构的行政案件不应当作为有效业绩。如果按照质疑答复函“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属于规划国土部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作扩大解释,等于放宽了对项目负责人业绩的要求,且未在投标前予以公示,故扩大解释不但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原则,影响到其他合格供应商的投标权利。
投诉事项2:投诉人不服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3的答复内容,评标委员会以“委托代理合同均载有张弢之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为由,认定张弢系申报案件的“案件代理人”不能成立。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虽然规定可提供委托代理合同用于证明项目负责人系案件代理人,但何为“案件代理人”“能够证明”需达到何种证明高度是两个关键性的问题。
律师事务所才是案件的受托人,委托代理合同乙方签字人只是乙方的代表,并非是案件代理人。其次,委托关系是内部关系,只在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代理关系是外部关系,对第三人发生效力。行政诉讼的诉讼代理人限定在二人以内,没有得到行政机关的授权和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其他律师(含负责人和辅庭律师)并非行政诉讼案件的代理人。再者,按照司法惯例,在一份行政诉讼裁判文书中同时出现委托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两种表述,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两者本质是同一概念,这也是法律界人士的普遍认知。从招标文件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结合前后文的语境,招标文件中“案件代理人”特指接受行政部门的委托并亲自参与案件庭审答辩工作的律师。投诉人在质疑环节指出,不能单凭委托代理合同就认定张弢的业绩真实,在投诉人已经完成初步举证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仍然不作实质审查,显然没有尽到审慎的义务,没有达到“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系案件代理人”的证明高度。
即使部分委托代理合同书乙方签字栏上签署有张弢的名字,或载明其是案件的代理人,但此后行政部门另行授权委托其他律师出庭答辩应诉,应视为行政部门作出变更案件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张弢作为案件代理人的基础不复存在,故其他律师代理的行政案件不能算作是张弢的业绩。
投诉事项3:评标委员会关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提供的福田区司法局和南山区司法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中合同签订主体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该认定没有事实根据。
事实依据:投标文件提交了担任福田区人民政府顾问的《法律服务合同》,虽然甲方(聘请单位)为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但该合同在福田区人民政府完成备案,取得的合同编号为“福府法顾服字第20号”。另外,合同第四条“法律顾问工作内容”明确为福田区人民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故该合同已经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应视为符合要求的业绩。同理,签订于2021年2月19日的为南山区人民政府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也应计算业绩。
投诉事项4: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获得的荣誉属于投诉人的荣誉,评标委员会驳回质疑不当。
事实依据:从法律层面上看,首先,分所在人事调配上没有独立自主权,分所负责人和聘用律师人选由本所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本所授予的权限范围对外从事业务活动;其次,分所的内部管理制度、执业活动、办理重大法律事务、财务活动等由本所审核、批准、指导和监督,其一切法律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本所承担;再者,分所没有独立的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无条件遵守本所的章程;最后,分所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隶属于本所,系本所财产的一部分。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的“人、钱、权、物”,均受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全面管辖、安排和监督。
投诉事项5:评标过程中,各专家评审不公正、不透明,广和所在本项目的技术部分打分被人为压低。
事实依据:“2022-2023年不动产登记法律服务(A包)项目”(以下简称“A包”)中,广和所技术部分为33.28分排第2名,比第3名的金地所高1.36分。但在本项目的技术部分得分失去优势,被金地所追平。A包与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相同、技术评分标准完全一致、响应文件如果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各投标人的技术得分、排名先后应当保持不变。但通过横向对比得分可知,投诉人本项目技术分值增加2分,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有违常理。即使A包和本项目的有效投标人不完全相同,每个评委在各个分包的打分不完全一致,但是金地所、联建所的技术部分得分被人为明显拉升,对投诉人不公平。
三、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查证事实,经研究,本机关裁决如下: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本机关裁决如下: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事项1、2、5项的投诉。
2.投诉事项3、4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该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采购活动继续开展。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机关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所需时间共计6个工作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述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