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5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要求,本市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调降至0.5%。
2017年12月2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7〕10号),提出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由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进一步调降到0.45%。自2017年12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于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该政策自执行以来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和稳定就业。因此在目前中美贸易摩擦,新冠肺炎疫情尚未结束的情况下,继续将生育保险费率调降至0.45%有利于减轻企业用工负担,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推动复工复产。
2018年9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提出有符合条件的地区已将生育保险费率降到0.5%的可进一步降到0.45%。结合深圳市实际,我市具备将生育保险费率降到0.45%的条件。
二、目标任务
减轻深圳市企业用工负担,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推动复工复产。
三、《通知》的内容
(一)适用对象。适用对象为已在本市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非从业居民不属于适用对象。
(二)具体内容。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生育保险费率,本市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由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降至0.45%。
(三)实施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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