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快建设“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规范租赁市场秩序,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市住房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过程
《办法》制定经过多方调研、多次意见征求、多层面讨论修改等过程:一是与市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反复沟通、反复商议后确定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使用范围等核心内容。二是就《办法》多次书面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将《办法》通过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和市司法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最终的《办法》。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经市政府同意,已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安全、合理”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与审批、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核、专项资金的发放标准与方式、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
(一)关于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了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的职责分工。其中:市住房建设局负责制定《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组织受理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规划、年度支出预算及支出方案;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下达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再评价;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开展辖区购买服务项目年度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工作,组织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对企业申报材料和项目进行审核及现场检查,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等。
(二)关于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两大类型:
1.企业补助项目
(1)房源筹集建设类:筹集建设租赁住房,包括新建项目、改建项目、“稳租金”商品房项目和盘活存量项目。
(2)日常运营类:日常运营租赁住房。
(3)贷款贴息类:租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贷款利息或租赁住房项目经营性贷款利息。
(4)基础数据采集类:按规定报送租赁住房房源基础信息及租赁合同信息,完成合同网签备案(或合同信息采集)。
(5)评比奖励类:市住房建设局在试点期届满时组织开展“深圳市住房租赁企业竞争性评比”,对排名靠前的企业进行奖励。
2.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
市、区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用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包括:开发与完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采集或核查修正住房基础数据库信息,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体制机制,开展相关住房租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以及住房租金评估及指导价格编制、专项课题研究等技术服务。不应包括由各部门年度预算保障的政府部门在职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购置交通工具等一般性行政经费开支。
(三)关于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办法》明确了接受专项资金补助的主体应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且无违法违规行为,接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当属于满足市场化租赁需求、合法合规、质量达标的租赁住房项目。除此以外,对申报主体和申报项目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1.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主体:
(1)存在不良记录、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存在明显市场风险的企业和机构。
(2)引发二十人及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和机构。
(3)有《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所列情形,且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范围的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
2.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1)租赁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
(2)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如民宿、酒店等。
(3)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租赁住房(“城中村”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权属无争议,且经过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并由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进行整体改造的除外)。
(4)整租模式下单套建筑面积超过144m²或分租模式下单间建筑面积超过40m²的大户型租赁住房项目。
(5)在筹集运营建设过程中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租赁住房项目。
(6)已列入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租赁住房项目(政策性租赁住房项目除外)。
(7)已享受同类型财政补贴的租赁住房项目。
(8)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申报企业应当通过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录入房源基础信息并进行专项资金申报,企业年度所有申报项目线上提交后,应下载承诺书及系统自动生成的企业申报信息汇总表,加盖公章、签字、按指纹后,提交至市住房建设局登记建档备查。企业须在银行开设专项资金专户,专用于接受和使用专项资金。
(四)关于专项资金的发放标准
1.筹集建设租赁住房项目按类别划定发放标准。
新建项目,按照八百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发放;改建项目,按照三百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发放;“稳租金”商品房项目,根据企业承诺的连续租赁年限,分别按照一千二百元/平方米或一千五百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发放;盘活存量项目,按照一百五十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发放。
2.运营管理租赁住房的企业可根据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一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3.新建自持租赁住房项目使用开发建设贷款或运营租赁住房项目使用经营性贷款的企业,在试点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按照银行发放的贷款额度,以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百分之三十的标准进行补贴。
4.将受委托代理房源或自管房源的真实信息完整准确录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可按照十元/套(间)的标准予以发放;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完成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或合同信息采集),可按照十元/套(间)的标准予以发放。
5.试点期限届满时,设置“深圳住房租赁服务企业竞争性评比”,将对排名靠前的企业给予差异化奖励。
以上标准均为上限标准,申报的资金规模如超出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的,市住房建设局将在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内,采用同比例下调的方式调整上述专项资金发放标准。
(五)关于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组织汇总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规划和年度支出预算,并按程序申报。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包括企业补助项目及市、区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的年度需支付资金、待支付往年项目进度款等。区政府统筹辖区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在申报购买服务项目的同时,编制2020-2023年资金支出计划以及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支出需求报市住房建设局汇总。年度预算下达后,市住房建设局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进行支付。
(六)关于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的受理、审核程序
落实强区放权部署,建立市区联动的申报受理、审核机制。
1.线上申报
《办法》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单位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线上申报,按要求录入申报信息并上传对应证明材料。
2.初审
项目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全部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审核通过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区住房建设部门复审。
3.复审
区住房建设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和项目进行审核及现场核查后,形成复审意见报区政府审议,经审议通过后提交市住房建设局。
4.公示
市住房建设局根据审核通过的项目汇总编制全市企业申报项目年度资金支出方案,财政、规资、市场监管、中央及地方金融监管、税务、人民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申报单位、申报项目、专项资金预计发放金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5.发放
企业申报项目年度资金支出方案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建设局在企业申报项目年度资金支出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向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按程序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七)关于监督和责任
为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资金申报、受理、使用等环节的绩效管理,《办法》设置了绩效评价环节,同时规定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监督检查工作,明确了相关申报主体和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相关稿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