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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备案核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12-27 【字体: 政策咨询

《深圳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备案核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深圳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备案核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核查管理办法》)?

答:由于201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文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为切实加强我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四部委联合于20165月颁布的《关于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文件要求,市财政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备案核查管理办法》以保证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

 

二、《备案核查管理办法》出台的依据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省级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是否所有申请了优惠政策备案的企业都需要通过核查?

答:是的。根据《备案核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市产业主管部门向市税务部门反馈核查结果。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市税务部门、产业主管部门及第三方核查机构间是什么关系?

答:根据《备案核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市税务部门是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备案工作的受理部门。其中,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辖的企业备案资料由市国税部门受理,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辖的企业备案资料由市地税部门受理。第五条规定,市发改委、经贸信息委是备案核查工作的产业主管部门,其中市发改委对已申报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进行核查,市经贸信息委对已申报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进行核查。第六条规定,第三方机构是受市产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对已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

 

五、备案核查的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答:根据《备案核查管理办法》,企业应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到市税务部门递交优惠备案材料。市税务部门根据企业备案情况在每年320日前及620日前分两批将已经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分别提交市产业主管部门。市产业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核查结果进行公示并反馈市税务部门。

 

六、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有救济渠道吗?

答:有。《备案核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产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市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