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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解读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06-28 【字体: 政策咨询

  《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主要是针对近年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中反映较集中的问题,提出我市相关的改革措施。为便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职能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更好的理解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实施意见》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4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2017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委办〔2017〕13号)。2018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要求各地区参照意见精神,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部门深入了解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不同科研主体对于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的诉求,找准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痛点、焦点问题,创新思路,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市财政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经贸信息委、市教育局和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起草政策文件。《实施意见》经过多次讨论,反复研究,征求各单位及多家高校、科研院所的意见后上报,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6月6日由市政府正式印发。

  二、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自2018年6月16日起施行,适用于2018年6月16日(含)以后批准立项的、获得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支持的项目。2018年6月16日以前立项的在研项目,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文件发布时,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二是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选择是否执行有关新规定。

  由于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正在制定,在目前过渡期内,适用《实施意见》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包括以下类型:(一)市科技主管部门通过公开竞争程序择优立项,安排用于支持科研项目(不含社会科研类科研项目)资金;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条件与平台建设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孔雀计划”创新创业资助项目资金。(二)各部门专项资金中用于科研活动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经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认定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可参照执行。

  在之后制定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中,将会对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范围进行进一步明确。

  三、《实施意见》主要创新点

  除全部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外,我们提出了以下创新点,主要体现了四个特色:一是激励到位;二是化繁为简;三是充分放权;四是确保放得开、接得住。

  (一)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1. 完善市属高校人员的绩效激励。一方面鼓励市属高校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或项目工资等形式引进高层次科研人才,另一方面对于市属高校不纳入编制管理的科研人员,加大激励力度,推行灵活绩效制度“9+3”,其中分9个月发放的工资福利的基数主要包括现有的工资、年终绩效、节假日补贴等,不包括科研绩效。在实际执行中,对于实行灵活绩效制度的科研人员,绩效比例上限可按照我市规定达到50%,不实行灵活绩效制度的编制内科研人员,按照国家、省对间接费用提取比例规定执行(500万以下最高20%,500万至1000万部分最高15%,1000万元以上最高13%,间接费用中不单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同时,按照国务院4月18日常务会议要求,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允许在财政科研经费中开支人员工资。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可以从直接费用中开支在编人员的人员费的政策,结合深圳实际制定。设定的两个“50%”的条件(对于财政性资金占单位总收入低于50%的项目单位,其自有资金超过项目总预算50%以上的项目),使主要经费来源于财政的单位、或项目主要资金提供方为财政资金的项目,不能开支人员费,以免出现多渠道保障、难以管理的情况;对于主要经费来源自筹的单位,减轻其资金压力,允许有条件的列支人员工资。

  3. 赋予全球顶尖人才对财政科研经费完全自主权。对全球顶尖人才领衔成立的法人科研实体所获得的财政科研资金,在科研选题、使用方向、投入方式、开支标准和成果分配等方面5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决定。充分体现对标国际一流的要求,同时给予顶尖人才财政科研经费完全的自主权。在年限上考虑到项目周期,确定为5年。

  4. 推动建立对科研支撑人员的支持机制。第(四)条规定“对长期从事工程建设、仪器研制、设备维护和开放共享服务等工作的科研设施建设和运行人员,建立有效的人才评价制度和薪酬激励机制”。这一政策是针对我市即将建设运行大科学装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的状况,解决科研支撑人员不适用论文、专利等评价体系的情况,给予发展空间和适当激励。

  (二)加大基础研究扶持力度。

  针对深圳源头创新不足、基础研究薄弱的短板,进一步落实国发〔2018〕4号文相关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和杠杆效应,《实施意见》在全面支持基础研究投入方面进行了三点创新:一是通过加大基础研究财政投入,支持企业、社会组织设立科研基金会,分类支持国家、省实验室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给予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必要的运行经费保障等多种方式建立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二是简化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及资助模式,完善高校(含合作办学高校)、科研院所的基础科研费制度,建立对基础研究的稳定性支持;三是支持青年科研人才开展探索性、原创性研究。

  (三)资金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

  结合深圳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的城市定位,按照对标国际的管理要求,《实施意见》进行了如下创新:

  一是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改进科研项目资金分类管理模式,将企业资助管理重点放在加强科研经费绩效,简化费用管理程序,注重科研目标达成,对于高校、科研院所管理重点放在规范直接经费与间接经费管理;二是发挥地缘优势,探索基于粤港澳大湾区和广深科技创新走廊的财政科研资金扶持计划,带动区域科技创新协同发展,升级“深港创新圈”计划,市级财政资金可按规定跨境使用;三是鼓励本市各类创新主体参与我国牵头的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探索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国际化科研经费预算管理方式;四是面向全球选聘教学科研人员,在符合条件的高校中选择个别基础研究学科为试点,建立与国际知名院校接轨的岗位设置、薪酬水平和激励方式,不在项目经费中开支绩效,建立鼓励专注从事教学或科研任务的管理机制。

  (四)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管理。

  1.进一步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实施意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简化预算编制。将直接费用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统一编入其他费用,由科研人员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统筹安排使用。规定了1000万以下的项目,该科目如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就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说明开几次会、出几次差等。此外,将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合并为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将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合并为人力资源费。简化后,科研项目预算科目由原十五项合并为七项,设定为设备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其他费用、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其中前四项为直接费用,后三项为间接费用。

  2.建立项目资金可追溯制度。鼓励项目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可追溯确认前期预研和筹备的经费投入,作为项目单位自筹部分确定项目预算,追溯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3.科学管理设备费。针对科研仪器设备重复购置问题,明确规定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科研规律合理设置设备费在财政资助资金中的占比,在项目单位提供可支持科研活动的项目设备证明后,已有设备可按现值和在项目中的使用率计入自筹经费;同一项目设备可以用于不同科研项目,但不能重复计入不同项目经费。

  4.不强制要求自筹经费配套。对于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及民间非营利组织,项目经费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

  5.试行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分项送审结算方式。改进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结(决)算模式,试行重点项目分项送审结(决)算。

  6.对企业采用更为灵活的资助模式。对于自筹资金充裕的企业,可选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立项后先利用自筹资金进行项目研发,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领取不限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将事前资助和事后资助的选择权交给企业,程序简化,易于执行。

  7.设立奖惩分明的结余方式。鼓励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结余资金及利息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未一次性验收通过以及撤销、中止的项目,按规定收回结余资金、利息或追回全部项目资金。同时也考虑到科学研究的不确定性,明确提出适当“宽容失败”,如项目验收不合格,经主管部门审定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不影响其继续申请科技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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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