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09-03 【字体: 政策咨询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确保税务机构合并后税务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统一税务检查证件管理,税务总局制发了《办法》。 

  二、税务检查证件的申领、核发主体

  本《办法》对税务检查证采取分级管理。税务人员因岗位职责需要办理税务检查证时,由其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核实基础信息后,填报税务检查证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办证申请、税务检查证印制工作。 

  三、税务检查证件的使用要求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严格依法行使检查职权,并为被检查人或其他当事人保守秘密。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涂改。 

  四、税务检查证件的换发

  《办法》取消“税务检查证每五年统一更换一次”的规定,明确了税务检查证换发情形,即税务检查证严重损毁、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换发,并在办理换发手续时交回原证件。 

  五、税务检查证件的定期审验

  除临时税务检查证外,对税务检查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由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审验工作。 

  六、《办法》的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启用新式样的税务检查证。原各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相关稿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