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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10-15 【字体: 政策咨询

  一、相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第一,明确了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明确了试点纳税人可以为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第三,明确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的有关规定,就近向税务部门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第四,明确了试点纳税人和会员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的要求。

  第五,明确了对试点纳税人违规代开专用发票的处理。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