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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05-14 【字体: 政策咨询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便利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帮助纳税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

  二、《公告》主要调整

  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现有规定基础上,主要做如下调整:

  一是调整受理开具机关。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新税务机关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征管的职责,故将《税收居民证明》的受理、开具机关调整为新的县税务机关名称,但受理、申请开具的办理流程保持不变。

  二是调整部分开具事项。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税收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由一年调整成183天,故对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整和明确。

  三是精简部分涉税资料。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精简涉税资料的要求,我们对要求提交的涉税资料进行精简,使涉税资料更加清晰明确。

  四是修订调整表单样式。根据《公告》的相关调整和机构改革调整情况,结合国际惯例,对申请表和《税收居民证明》样式同步进行调整。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稿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