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依据
2019年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转地级以上市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2019年6月23日印发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以下简称《省级统筹方案》)规定了全省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交通费和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6号)的内容被《省条例》《省级统筹方案》所覆盖,因此,按照《省级统筹方案》和《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要求,应当予以废止。
二、主要内容
自2019年8月30日起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交通费和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6号)。
三、其他
2019年7月1日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后,我市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按照《省条例》《省级统筹方案》等法规政策执行。
相关稿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交通费和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