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5-12-26 10:10:59
【字体: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由深圳市财政局印发,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实施办法》?

  近年来,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评审专家队伍不断壮大,管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选聘入库、抽取使用、履职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系统规范和强化管理,以适应改革需要,提升管理效能,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专业性和公信力。

  二、《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实施办法》共六章五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阐明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评审专家定义、管理原则、管理分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 专家入库和选聘管理,包括第七至第十七条。主要对入库条件、不得入库的负面清单、评审专家权利和义务、选聘方式、选聘程序、聘期及续聘、考核培训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包括第十八至第三十四条。明确了抽取和使用规则、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责、评审劳务报酬等内容。

  第四章 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管理,包括第三十五至第四十一条。主要规定了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包括项目履职评价、日常监督评价和年度综合评价三个部分内容,以及各类评价具体开展程序及要求,并明确了评定年度综合评价不称职的情形、综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包括第四十二至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追究法律责任、责令改正、暂停抽取、予以解聘等不同处理处罚对应的情形内容,以及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并明确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法律责任、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六章 附则,包括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主要规定参照执行情形、请休假规定、解释主体以及有效期。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聚焦评审专家“全生命周期”管理,构建了更为严密、科学的制度框架。与原有办法相比,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显著优化和调整:

  一是严把入口,加强选聘入库源头管理。《实施办法》适当提高了入库门槛,首次明确强调“政治素养和品德良好”的基本要求。通过规范“发布公告、网上申请、资格初审、资格终审、拟聘公示、组织初任培训、发放聘书入库”等七个选聘程序,设置多道审核“防火墙”,旨在从源头上提升专家队伍质量。同时,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实现专家“有进有出”,确保队伍活力与纯洁性。

  二是规范使用,捍卫评审公平公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了专家抽取和使用规则,遵循随机抽取原则;清晰界定了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并规范了评审劳务报酬的支付,为保障评审活动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提供了制度支撑,从而确保政府采购的评审质量。

  三是科学评价,建立奖优罚劣导向。《实施办法》建立了评审专家年度综合评价制度,通过精准识别“问题专家”,并将评价结果与专家的实际利益挂钩。例如,将年度综合评价结果等因素作为优先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设置阶梯抽取概率的依据,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专家珍惜声誉、认真履职。

  四是强化监督,丰富处理处罚手段。针对评审专家可能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办法》依据情节严重程度,规定了追究法律责任、责令整改、暂停抽取、解聘等多种处理处罚方式,为监管工作提供有力抓手,确保“奖优罚劣”能够真正落地执行。

  四、专业人士申请加入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养和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造假等不良信用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熟悉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具备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熟练操作电子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

  (五)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六)不满65周岁,具备正常承担评审工作身体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三)项、第(六)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五、专业人士如何申请选聘入库?

  专业人员入选专家库,按照“统一标准、自愿申请、择优选聘”的原则,采用公开征集或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市财政部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专家库专家数量情况,分批次开展评审专家选聘工作。选聘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发布公告。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发布选聘征集公告。

  (二)网上申请。有意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申请人,按照公告要求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申报,并在系统上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1.《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

  2.《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

  3.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4.学历、学位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5.同期征集公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资格初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有关信用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申请人信用记录情况,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入库资格条件做初审。

  (四)资格终审。对通过资格初审的,由市、区财政部门组织最终审核,并确定拟聘名单。

  (五)公示拟聘名单。通过审核的拟聘人员名单,由市财政部门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公示五个工作日。

  (六)组织初任培训。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初任培训及考核测试。

  (七)发放聘书入库。通过初任培训及考核测试的,由市财政部门向其发放聘书,纳入专家库管理。

  六、评审专家入库后聘期是多久?如何办理续聘手续?

  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三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申请续聘的,应当在聘期届满前三个月通过专家库系统提交续聘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予以续聘。逾期未提交续聘申请或经审核不合格的,聘期结束不予续聘。专家聘期内年龄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自动解聘。

  七、评审专家参与项目评审时,哪些情形应当主动回避?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顾问等;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参与评审项目前期规划、论证、设计、市场调研等与采购需求确定相关工作的;

  (六)与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或其他可能影响项目评审公平公正进行的社会关系的,其中一方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如无法协商一致,则双方均需回避;

  (七)其他与供应商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八、《实施办法》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核查评审专家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什么途径核查?

  在评审活动开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评审专家信用信息。现场查验环节,发现评审专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制止其参加评审,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信用信息查询截图等材料应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九、评审劳务报酬由谁负责支付?

  评审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承担”原则,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支付。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含目录外法定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

  十、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年度综合评价不称职?被认定为年度综合评价不称职,会有什么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综合评价评定为不称职:

  (一)年度内参加政府评审项目少于1次的(年度内被系统随机抽中次数少于1次的除外);

  (二)因违法行为被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审专家年度综合评价不称职的,将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解聘处理。


相关稿件: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