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年-2025年)>》的要求,我局对本单位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对我局规范性文件文本目录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废止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我局出台的或者以本单位牵头制定、与其他主管部门会签印发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暂未公告宣布效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过程
为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的相关工作,及时处理需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我局启动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包括梳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目录、进行实施后评估、充分征求意见等。此前,我局已于本单位门户网站就废止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3条意见,均已作出解释说明并公开意见采纳情况。对于由我局与其他部门会签制发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废止和重新明确有效期的,已分别征求各会签部门的书面意见,形成《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经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后,予以公布。
三、清理结果
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11件,宣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22件。其中《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办法〉的通知》等6件文件重新设定了有效期,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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