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必要性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安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有关主体的职责,细化垫付等具体工作流程和规则,并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二、相关背景情况
我市2008年印发施行的《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全国第一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地方法规,切实保护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做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但该办法与财政部《管理办法》有诸多差异,存在与现行政策及社会需求不相符等问题。
三、起草过程
市财政局制定《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主要过程:一是领会吃透财政部《管理办法》精神,多次向财政部负责及经办同志沟通了解政策出台的背景及考虑。二是吸收广东、上海、江苏、内蒙古等财政部推荐省市的经验及做法,了解各地不同管理模式的实施效果。三是通过座谈实地走访等形式深入了解道路救助一线情况,充分听取各职能部门的意见及建议后形成《实施细则》。
四、主要内容
(一)管理职责。根据财政部《管理办法》明确财政部门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二)管理机构。明确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或者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专业机构可以作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救助基金运行管理。
(三)救助时限及范围。加大救助力度,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新增将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务费用纳入垫付范围。
(四)核销。新增明确“肇事逃逸案件超过3年未侦破”等11个可核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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