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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06-24 【字体: 政策咨询

  深府办函〔2022〕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30日


  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省林业局《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财金〔2020〕26号)有关要求,支持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建立健全我市农业保险政策制度与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构筑多层次的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助力构建具有深圳特色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更好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

  二、主要目标

  到2023年,基本建成与我市农业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覆盖我市种养业主要品种,地方特色及创新涉农保险成为我市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

  三、扎实做好传统险种实施工作

  种植险、养殖险以及森林险等传统险种按照《广东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险种实施目录(2020—2022年)》(粤财金〔2020〕26号,附件1)执行。其中,财政保费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保险条款(含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赔付标准等)、费率按照《深圳政策性农业保险示范条款和费率》(深保同秘〔2021〕62号)执行,承保理赔操作规范按照《2020—2023年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粤农农〔2020〕389号)执行。(种植险、养殖险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森林险、花卉苗木及大棚险、淡水水产险、海水网箱水产品养殖风灾指数险牵头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实施范围为全市所有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省内市外的市菜篮子种养基地及省内市外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基地,在我市承保机构投保的,可以纳入实施范围。

  四、探索开展地方特色及创新涉农险种

  (一)开展现有地方特色及创新涉农险种。

  1.渔业保险。按照深圳市政策性渔业保险有关文件执行。(牵头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按照《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执行。(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3.巨灾保险。按照《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等有关文件执行。(牵头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二)探索开展新增险种试点。

  根据国家和省农业保险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业发展特点,探索开展以下新增地方特色及创新涉农险种试点工作:

  1.农业产业链保险。主要指面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农产品仓储、运输、加工、配送、流通等流程提供风险保障的险种。(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参与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主要指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非因被保险人故意违法行为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险种。(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参与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保险。主要指由于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发生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险种。其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产品仓库、农机具、农用机械、农用无人机等。(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参与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主要指当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保险合同约定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险种。(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参与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5.涉农“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主要指中小微农业企业申请获取银行贷款时,由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分险的业务模式。(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三)明确新增险种试点组织机制。

  各新增地方特色及创新涉农险种具体实施方案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另行制定:

  1.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研究提出适应我市农业发展实际,满足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风险保障需求的试点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财政补贴保费比例建议。

  2.深圳银保监局指导深圳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保险机构,按照风险可控、保本微利、可持续经营原则,在充分听取市财政、市场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和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公平、合理拟订行业指导性保险条款(含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赔付标准等)、费率、承保理赔操作规范。

  3.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按程序研究制定各新增险种实施方案。新增险种根据财政预算实行财政保费补贴总额上限控制。

  五、关于承保机构条件

  凡在深圳银保监局公布的“深圳市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名录”内,且满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有关资质要求的保险机构,均可参与开展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六、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局。

  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支持我市农业保险发展总体实施方案以及新增地方特色及创新涉农险种实施方案,统筹协调我市农业保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确认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相关条件;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及配套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保障。

  (二)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农业保险相关配套制度文件。

  2.建立农业保险险种储备及动态调整机制,研究提出实施险种及标的、保险金额、财政补贴保费比例建议。

  3.负责保费补贴资金及配套工作经费预算编制及执行。制定保费补贴资金操作规程(申报指南),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受理、审核、拨付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审核拨付一次。

  4.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监管,对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保险机构或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除责令改正并追回补贴资金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5.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省农业保险工作考核以及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体系中农业保险考核指标的考核。按年度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进行考核评价。

  (三)深圳银保监局。

  负责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我市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名录;做好农业保险产品的备案和监管;指导保险机构完善灾前防范和灾后理赔操作规范;指导深圳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农业保险示范条款、费率、承保理赔操作规范,建立条款、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七、组织实施

  (一)成立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

  为加强我市农业保险工作的统筹协调,成立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作为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的下设工作组开展工作),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由分管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工作的市政府领导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银保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统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气象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共同推进我市农业保险发展。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二)建立协同配合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文件,确保政策落地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成员会议,研究我市农业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推动农业保险政策的制定、完善和实施。

  (三)开展宣传与培训。

  各相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对我市农业保险政策进行宣传解读,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知晓度。组织农户、农业企业、承保机构进行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协调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八、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广东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险种实施目录(2020—2022年)》及本方案引用的相关政策文件如有更新调整的,以更新调整后为准。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可视实施情况需要,组织开展方案决策后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对本方案进行调整、完善。

  附件:1.广东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险种实施目录(2020—2022年)(粤财金〔2020〕26号)

  2.深圳市农业保险实施险种情况一览表(2021—2023年)

 

广东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险种实施目录(2020-2022)(粤财金〔2020〕26号).docx 深圳市农业保险实施险种情况一览表(2021—2023年).docx

相关稿件:

《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